類 別:銀行法規文 號:閩國稅函[2007]336號頒發日期:2006-12-22
地 區:福建行 業:金融業時效性:有效
各設區市國家稅務局(不發廈門):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 中國人民銀行關于銀行代收費業務使用稅務發票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7〕108號)轉發給你們,請知照。
鑒于我省代收費使用發票管理的實際情況,有關代收費發票的印刷、領、用、銷等管理事項將協同有關部門研究明確后,另行通知。各設區市現行管理過程中,確有業務需要的可按個案報省局批復。
二OO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