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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國家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增值稅問題解答(之一)》的通知的通知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增值稅
文      號:京國稅一[1995]309號
頒發日期:1996-05-02
地   區:北京
行   業:其他
時效性:有效

各區、縣國家稅務局,直屬分局: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增值稅問題解答(之一)〉的通知》(國稅函發[1995]288號)(以下簡稱《通知》)轉發給你們,并將有關問題明確如下,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關于對代理進口的征稅問題

  (一)對海關在1995年7月1日(含)以后開具的同時注有代理方和委托方名稱的代理進口貨物的增值稅完稅憑證,一律作為代理方的扣稅憑證計征增值稅。對從事代理進口貨物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的1995年7月1日之前的上述完稅憑證如何處理,市局將另行研究。

  各局應根據國家稅務總局(94)財稅字第026號通知及本《通知》的規定,對所轄從事代理進口業務的外貿企業進行一次全面的增值稅業務輔導,并在1995年9月底之前對外貿企業代理進口貨物的納稅情況進行一次檢查。

  (二)對委托外貿代理進口貨物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的本條第(一)款所述的海關開具的完稅憑證,不論其開具時間如何,均不得作為其增值稅稅款的抵扣憑證。

  (三)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海關開具的完稅憑證)復印件,不得作為增值稅稅款的抵扣憑證予以扣稅。(編輯注:根據京國稅發[2009]31號文件規定,灰色字體部分自2009年2月5日起失效。)

  二、關于對集郵商品的征稅問題

  自1995年5月1日起,對郵政部門、集郵公司銷售(包括調撥在內)的集郵商品,一律征收營業稅,不再征收增值稅;對郵政部門和集郵公司以外的其他單位與個人生產銷售的郵票、集郵商品,仍然征收增值稅。

  三、關于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期初存貨已征稅款的抵扣及調整問題

 ?。ㄒ唬┳?995年1月1日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因倒閉、破產、解散、停業等原因,申請按動用期初存貨比例抵扣期初存貨已征稅款的,須持有關部門批準其倒閉、破產、解散、停業的文件等資料并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書面申請,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后,在其倒閉、破產、解散、停業的準備期(指納稅人提出比例抵扣書面申請的月份起至主管稅務機關注銷其稅務登記的月份止,下同)內可按本《通知》規定,根據實際動用比例按月抵扣期初存貨已征稅款。主管稅務機關應對上述企業嚴格審查,對準予依動用比例按月抵扣期初存貨已征稅款的納稅人采取申請抵扣制,具體申報及審批程序仍按照市局京稅一[1994]257號通知第二條規定辦理。對上述企業在準備期之后又發生貨物購銷業務的,應追補其已抵扣的期初存貨已征稅款。(編輯注:根據京國稅[1998]057號文件規定,灰色字體部分自2009年2月5日起失效。)

  準予抵扣期初存貨已征稅款的計算公式為:

 ?。?)準予抵扣的期初存貨已征稅款=期初存貨已征稅款余額×本月累計動用的期初存貨/期初存貨余額-累計上月經批準已抵扣的期初存貨已征稅款

 ?。?)本月累計動用的期初存貨=期初存貨余額-本月末的存貨余額

  公式中期初存貨余額的確定,是指納稅人不再購進貨物(不包括水、電)而只銷售存貨的當月月初余額。

  主管稅務機關應對上述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戶數、期初存貨已征稅款余額、本月及累計已抵扣期初存貨已征稅款、月末期初存貨已征稅款余額等指標設立臺帳單獨反映,并于每季度終了后20日內將調整后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期初存貨已征稅款抵扣情況統計表》(樣式附后,各局自?。﹫笾潦芯侄愓芾硪惶?。

 ?。ǘ┳?995年1月1日起,對倒閉、破產、解散、停業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主管稅務機關在其倒閉、破產、解散、停業準備期之后、注銷稅務登記之前,應對其存貨余額進行清理,對其期末存貨余額大于1995年初存貨余額部分,依當期實際庫存成本和規定的稅率(或扣除率)計算補繳已抵扣的稅款。(編輯注:根據京國稅[1998]057號文件規定,灰色字體部分自2009年2月5日起失效。)

 ?。ㄈ┍臼性鲋刀愐话慵{稅人發生的盤虧物資,應區別不同情況:屬于本期購進的,調減本期進項稅額;屬于期初存貨的,調減期初存貨已征稅款;劃分不清的,一律調減本期進項稅額。

 ?。ㄋ模┳?995年1月1日起,原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獨立核算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因機構調整合并為一個統一核算的經營實體,其原有期初存貨已征稅款亦可合并,主管稅務機關應及時調整相關稅務資料,對原納稅人因合并后改變納稅地點的,應做好相關稅務資料的移交工作。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因與小規模納稅人合并而增加的存貨金額,不得計提期初進項稅額。

  (五)自1995年1月1日起對轉為小規模納稅人的原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主管稅務機關在對其改變征收方法之前,應對其存貨余額及期初存貨已征稅款余額予以清理,對其期末存貨余額大于1995年初期初存貨余額部分,依當期實際庫存成本和規定的稅率(或扣除率)計算補繳已抵扣的增值稅稅款;對其期初存貨已征稅款余額,按會計處理的有關規定從“待攤費用—期初進項稅額”科目中轉出。(編輯注:根據京國稅[1998]057號文件規定,灰色字體部分自2009年2月5日起失效。)

  四、關于對免稅農產品、廢舊物資收購憑證的樣式及印制、發放、使用、保管問題,市局另行發文執行。

  五、關于匯總填報《增值稅納稅申報表》所附“貨物”清單問題

  自1996年1月1日起,對按不同稅率匯總名稱填報《增值稅納稅申報表》的納稅人,必須附有銷貨方填開的按國家稅務總局計會統計報表的分類口徑及不同的稅率分別填列的《貨物銷售明細表》(樣式附后,市局統一印制,征管處歸口管理)一式兩份,分別附于《增值稅納稅申報表》的申報聯和收執聯之后。

  附件:

  1.《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期初存貨已征稅款抵扣情況統計表》(略)

  2.《貨物銷售明細表》(略)

  1995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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