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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辦法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耕地占用稅
文      號: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46號
頒發日期:2008-02-06
地   區:廣西
行   業:全行業
時效性:有效

  《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辦法》已經2008年12月31日自治區十一屆人民政府第25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自治區主席 馬 飚
二○○九年一月六日

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辦法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結合本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占用耕地建房或者從事非農業建設的單位或者個人,為耕地占用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條例》和本辦法的規定繳納耕地占用稅。

  第三條 各縣(市、區)耕地占用稅的適用稅額,依照本辦法所附的《廣西壯族自治區耕地占用稅適用稅額表》執行。

  第四條 耕地占用稅的應納稅額,以納稅人實際占用的耕地面積為計稅依據,按照《條例》和本辦法規定的適用稅額一次性征收。

  第五條 經濟技術開發區和經濟發達且人均耕地特別少的地區,適用稅額按本辦法第三條的規定執行。

  第六條 占用基本農田的,適用稅額在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當地適用稅額的基礎上提高50%.

  第七條 占用林地、牧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殖水面以及漁業水域灘涂等其他農用地建房或者從事非農業建設的,按照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當地適用稅額減半征收耕地占用稅。

  第八條 農村居民經批準在戶口所在地按照規定標準占用耕地新建自用住宅,按照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當地適用稅額減半征收耕地占用稅。

  第九條 耕地占用稅由地方稅務機關負責征收。

  第十條 納稅人在批準臨時占用耕地的期限內恢復所占用耕地原狀的,可以憑當地土地管理部門出具的耕地原狀恢復確認文書,向當地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已經繳納的耕地占用稅。

  第十一條 耕地占用稅的征收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和本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7年9月28日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頒布的《廣西壯族自治區耕地占用稅實施辦法》同時廢止。

  《條例》施行后本辦法施行前的耕地占用稅適用稅額按本辦法執行。

  附件:廣西壯族自治區耕地占用稅適用稅額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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