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車船稅文 號:青地稅發[2008]44號頒發日期:2007-04-10
地 區:青海行 業: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倉儲和郵政業時效性:有效
西寧市、各自治州、海東地區地方稅務局,省局各直屬分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和《青海省車船稅實施辦法》施行以來,各地高度重視,狠抓落實,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在征收管理中也存在一些問題,主要是個別扣繳義務人以各種理由不據實代收代繳稅款,特別是納稅人拒絕繳納稅款情況較突出。為切實加強車船稅管理工作,確保車船稅及時足額扣繳入庫,經研究,現對有關問題明確如下:
一、對拒繳行為的處罰規定
?。ㄒ唬┛劾U義務人在代收代繳車船稅時,納稅人拒絕繳納稅款,但同意在拒繳原因欄內簽字,經扣繳義務人確認后向稅務機關報告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由稅務機關向納稅人追繳稅款、滯納金并處所拒繳稅款一倍的罰款。
?。ǘ┛劾U義務人在代收代繳車船稅時,納稅人拒絕繳納稅款,且拒絕在拒繳原因欄內簽字,經扣繳義務人確認后向稅務機關報告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由稅務機關向納稅人追繳稅款、滯納金并處所拒繳稅款兩倍的罰款。
?。ㄈ┣楣潎乐氐?,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由稅務機關向納稅人追繳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少繳的稅款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ㄋ模┛劾U義務人在辦理“交強險”業務時,未向納稅人宣傳解釋車船稅有關事項,單方面認定納稅人拒絕繳納車船稅的,造成車船稅漏征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條規定,由稅務機關向納稅人追繳稅款、滯納金,對扣繳義務人處以納稅人所拒繳稅款一倍的罰款。
二、因車船稅的納稅年度為公歷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因此自2008年1月1日起,扣繳義務人在代收代繳車船稅時,應根據納稅人提供的前次保險單或車船稅完稅憑證,查驗納稅人以前年度的完稅情況。對于以前年度沒有繳納車船稅的,扣繳義務人在代收代繳當年度應納稅款的同時,還應代收代繳以前年度未繳的稅款、滯納金。
二OO八年三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