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耕地占用稅文 號:頒發日期:2007-02-02
地 區:內蒙古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各盟市財政局、地稅局,滿洲里、二連浩特市財政局、地稅局:
2007年12月1日,國務院公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1987年4月1日國務院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同時廢止。與現行條例相比,新條例將耕地占用稅稅額標準提高了4倍。
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我區在修訂《內蒙古自治區耕地占用稅實施辦法))(1996年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73號)前,暫行調整我區耕地占用稅稅額。從2008年1月1日起,將我區耕地占用稅稅額在2007年實際執行稅額的基礎上提高4倍。調整后的稅額不得高于國家新條例規定的上限,即50元。但是占用基本農田的,適用稅額可在當地提高四倍后確定的稅額基礎上提高50%。
請遵照執行。
內蒙古自治區財政廳
內蒙古自治區地方稅務局
二00八年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