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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自治區地方稅務局關于印發《內蒙古自治區耕地占用稅減免管理辦法》的通知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耕地占用稅
文      號:內地稅字[2008]188號
頒發日期:2007-08-10
地   區:內蒙古
行   業:全行業
時效性:有效

各盟市、計劃單列市地方稅務局:

  現將《內蒙古自治區耕地占用稅減免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八年七月十日

內蒙古自治區耕地占用稅減免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嚴格執行耕地占用稅減免政策,規范減免稅管理,根據國家稅務總局《耕地占用稅契稅減免管理辦法》和自治區人民政府頒發的《內蒙古自治區耕地占用稅實施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依法應予減免的耕地占用稅,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耕地占用稅的納稅人,應主要依據農用地轉用審批文件認定。農用地轉用審批文件中標明用地人的,用地人為納稅人;審批文件中未標明用地人的,應要求申請用地人舉證實際用地人,實際用地人為納稅人;實際用地人尚未確定的,申請用地人為納稅人。占用耕地尚未經批準的,實際用地人為納稅人。

  第四條 耕地占用稅減免,實行申報管理制度。

 ?。ㄒ唬┯蓢鴦赵夯驀临Y源部、自治區人民政府、國土資源廳批準占用耕地的,符合減免規定的納稅人應在建設用地申請獲得批準后30日內持國土資源部門的用地批準文件和辦理減免手續的相關材料,經所在地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及盟市地方稅務局審核,報自治區地方稅務局辦理減免批準手續。

 ?。ǘ┳灾螀^人民政府授權盟、市人民政府批準占用耕地的,符合減免規定的納稅人應在建設用地申請獲得批準后30日內持國土資源部門的用地批準文件和辦理減免手續的相關材料,經所在地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審核,報盟、市地方稅務局辦理減免批準手續。

 ?。ㄈ┓稀秲让晒抛灾螀^耕地占用稅實施辦法》第十三條減免稅規定的,納稅人應在建設用地申請獲得批準后30日內持國土資源部門的用地批準文件和辦理減免手續的相關材料,經所在地蘇木鄉鎮人民政府審核,旗縣(市、區)地方稅務機關復核,經旗縣(市、區)人民政府批準后,報盟、市地方稅務局辦理減免手續。

 ?。ㄋ模└卣加盟诘刂鞴艿胤蕉悇諜C關負責對納稅人性質、占地情況、建設項目性質、建設項目用途等減免情況進行審查核實,并將核實結果逐級上報至辦理減免批準手續的地方稅務機關。上報自治區、盟市地方稅務局辦理減免批準手續的相關資料包括:下級地方稅務機關核實審查呈報文件、減免申請表、用地申請書、國土資源部門的用地批準文件、建設項目立項批文、項目施工平面圖、蘇木鄉鎮、旗縣(市、區)人民政府審核和批準文件等。

  第五條 各級地方稅務機關應及時掌握農用地轉用審批信息。加強與同級國土資源部門的協調溝通,及時獲取農用地轉用信息。要建立健全審核機制,確定專人受理,辦理減免稅呈報事宜。

  第六條 耕地占用所在地地方稅務機關必須進行嚴格真實的資料審核和實地核實,辦理減免批準手續的地方稅務機關必要時應深入實地進行核實。

  第七條 對納稅人不如實申報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八條 耕地占用稅減免,實行逐級備案制度。

  凡由盟市地方稅務機關辦理減免批準手續的,均須在辦理減免手續或減免手續完畢之日起15日內上報自治區地方稅務局備案;占用耕地1000畝(含1000畝)以上的減免,由自治區地方稅務局在辦理減免手續完畢之日起30日內上報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第九條 各級地方稅務機關對占用耕地及減免稅項目情況組織檢查?;鶎拥胤蕉悇諜C關應對占用耕地及減免情況定期或不定期進行跟蹤檢查,對于改變用途,不再符合減免稅條件的,其減免稅項目要及時依法補征稅款,并將核實結果逐級上報至辦理減免批準機關,經進一步核實后,撤消原批準文件并恢復征稅。

  第十條 耕地占用稅減免申請由各級地方稅務機關受理,其他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都無權受理。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各級人民政府主管部門、單位和個人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擅自作出的減稅、免稅規定無效,地方稅務機關不得執行,并有責任向上級地方稅務機關報告。

  第十一條 地方稅務機關或征管人員,違反規定及程序審批減免的,一律無效并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2008年7 月1 日起施行。2004年9月29日《內蒙古自治區地方稅務局關于印發耕地占用稅契稅減免管理辦法的通知》(內地稅發[2004]66號)中有關耕地占用稅減免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附件:內蒙古自治區耕地占用稅減免申請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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