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車船稅文 號:京地稅地[2008]288號頒發日期:2008-01-24
地 區:北京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各區縣地方稅務局、各分局,各保險公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暫行條例>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做好車船稅代收代繳工作的通知》(國稅發〔2007〕55號)、《國家稅務總局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保險機構代收代繳車船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7〕98號)、《國家稅務總局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進一步做好車船稅代收代繳工作的通知》(國稅發〔2008〕74號)有關文件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北京市地方稅務局、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北京監管局決定在我市開展保險機構代收代繳個人機動車車船稅工作,并聯合制定了《保險機構代收代繳個人機動車車船稅工作管理規定》,現印發給你們,請依照執行。
附件:略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保險機構代收代繳個人機動車車船稅工作管理規定
一、代收代繳單位
本市從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業務的保險公司(以下簡稱保險公司)為個人機動車車船稅的扣繳義務人,應當依法代收代繳車船稅。
二、代收代繳范圍
車船稅的代收代繳范圍為:
北京地區已在車輛管理部門領取機動車行駛證,且所有權登記為“個人”的車輛;
外地在京投保交強險的車輛。
三、代收代繳稅額標準
代收代繳的車船稅稅額標準按照《北京市車船稅稅目稅額表》執行(詳見附件2)。
四、代收代繳系統
各保險公司在辦理交強險業務時,需通過北京保險行業協會(以下簡稱保險協會)的車險信息平臺與北京市地稅局的車船稅征收系統聯網代收代繳車船稅。
此外,為確保車船稅代收代繳工作的正常開展,地稅局的車船稅征收系統發生服務中斷情形時,經北京市地稅局書面授權,由保險協會啟動應急系統。各保險公司使用保險協會提供的車船稅征收系統獨立運行程序征收車船稅。待車船稅征收系統恢復正常后,由保險協會將應急系統運行期間保險公司代收的相關數據傳回地稅局車船稅征收系統中。
五、代收代繳保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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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稅局和北京保監局共同負責對保險公司及其代理機構代收代繳車船稅工作的協調指導和監督檢查,對代收代繳工作中出現的違法違規行為將按相關規定進行嚴肅處理。
各級稅務機關和各保險公司應對代收代繳工作給予高度重視,切實加強管理。各保險公司要明確責任分工并建立內部控制監督機制,制定代收代繳車船稅工作流程,管理、監督本單位所管轄的辦理交強險業務的營業網點及代理機構做好車船稅的代收代繳工作,確保應收稅款不流失并足額、按期解繳入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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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保監局組織協調保險協會開發、維護車險信息平臺和北京市地稅局車船稅征收系統的網絡聯接與數據交換系統。各保險公司按照北京市地稅局車船稅征收管理工作及數據傳輸格式的要求,開發、維護本公司的車船稅代收系統(以下簡稱代收系統)。各保險公司不得采用其它方式代收代繳車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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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稅局與北京保監局要聯合做好對各保險公司的政策解答和業務培訓工作。各保險公司要切實做好對從業人員和保險中介機構的培訓工作,確保業務人員能熟練掌握車船稅的有關政策規定和扣繳工作流程,以保證車船稅代收代繳工作的順利開展。
六、代收代繳稅務登記
保險公司在開展代收代繳車船稅工作前,需攜帶以下資料到北京市地稅局開發區分局車船稅管理稅務所(以下簡稱車船稅管理稅務所)辦理虛擬稅務登記和代收代繳車船稅的扣繳稅款登記。
?。ㄒ唬﹥热萃暾?、印章齊全的《稅務登記表》。
?。ǘ稜I業執照》副本及一份復印件。
?。ㄈ吨腥A人民共和國組織機構代碼證》副本及一份復印件。
(四)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證及一份復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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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代收代繳業務操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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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查驗車輛信息
各保險機構在辦理交強險業務時,辦理人員通過車主姓名、車輛號牌號碼和號牌種類,匹配車險信息平臺和地稅局車船稅征收系統中的車輛基礎信息。車輛基礎信息一致的,直接通過車險信息平臺查詢該車輛的完稅信息;車輛基礎信息不一致的,以車險信息平臺的信息為準,更新地稅局車船稅征收系統中的車輛基礎信息,再查詢該車輛的完稅信息。
辦理人員須查驗保險機構代收系統中顯示的車輛號牌號碼、號牌種類、所有人(車主)、車輛類型、核定載客人數、整備質量、排量、登記日期、發證日期等車輛信息與機動車行駛證或機動車登記證書中的相關信息是否一致。
2.稅款的征收
對已繳納稅款的納稅人,代收系統將該車輛已繳納本年度車船稅的內容打印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費率浮動及代收車船稅款告知單》(以下簡稱《告知單》)中,并將地稅系統中該車輛的完稅憑證號和出具該憑證的稅務機關名稱打印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單》(以下簡稱《保單》)中,再辦理交強險業務。
對未繳納稅款的納稅人,代收系統自動將納稅人應納稅情況(具體內容詳見附件1)打印在《告知單》中,待納稅人簽字確認后,辦理人員根據系統顯示的金額向納稅人收取稅款,代收系統自動將已納稅金額、完稅憑證號等相關信息打印在《保單》中。同時,在向納稅人出具的《保險業專用發票》(以下簡稱發票)上注明代收車船稅的稅款及滯納金金額(舊版發票在備注欄中注明;新版發票在“車船稅”專用欄中注明),并將車輛的納稅信息和《告知單》中的相關信息傳回地稅征收系統中。
對于免稅車輛,保險機構應根據地稅局車船稅征收系統中提供的免稅標識,將該車輛免繳納本年度車船稅的內容打印在《告知單》中,并在《保單》“開具稅務機關”欄中注明“此車為免稅車輛”。
納稅人對車輛納免稅信息有爭議的,保險公司辦理人員應告知納稅人到稅務機關核定相關信息后,再到保險機構辦理相關手續。
3.公車轉私車的處理
單位車輛過戶給個人的,車主須持過戶證明(過戶年度已完稅的,還須持車輛單位主管地稅機關開具的該車輛已完稅的涉稅證明),到地稅機關的車船稅征收窗口辦理過戶信息的變更后,再到保險公司辦理交強險業務。
?。ǘ{金的收取
納稅人逾期繳納車船稅的,地稅征收系統將按《征管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自動計算滯納金,業務人員應在代收車船稅時,一并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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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司應于代收稅款的次月10日前(遇法定節假日順延)將代收的稅款采用電子繳庫專用繳款書的方式解繳到國庫經收處,不得以任何理由滯留稅款。稅款類型定為“四代解繳”。
保險公司應妥善保管稅款解繳入庫的資料,并應按收取稅款的時間順序依有關規定報送至車船稅管理稅務所。
(四)納稅人拒絕由保險公司代收代繳車船稅的處理
納稅人在辦理交強險業務時,拒絕由保險公司代收代繳車船稅的,保險公司應在《告知單》中告知納稅人:“請到車輛登記地的地稅機關辦理車船稅納免手續”,并要求納稅人在《告知單》“拒絕繳納欄”內簽字確認。不得打印《保單》、保險標志和保費發票等票據交給投保人。同時,在系統中記錄納稅人拒絕繳納稅款的情況,并轉存到地稅系統。對于納稅人后來到稅務機關履行了車船稅相關手續的,辦理人員方可為納稅人打印、出具《保單》、保險標志和保費發票等票據。同時獲取地稅系統中該車輛的完稅憑證號和出具該憑證的稅務機關名稱,打印在《保單》中。
保險公司應將載有納稅人簽字確認拒絕繳納稅款的《告知單》的復印件依辦理時間順序,加蓋本單位印章后,按季報送到車船稅管理稅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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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人辦理退保業務的,保險機構只退保費,并在批單上注明“您的稅款已解繳到國庫,需要辦理退稅手續的,請在繳納稅款的次月10日后,持本批單到開具《稅收轉賬專用完稅證》的地稅機關辦理?!?/p>
?。┩獾剀囕v在京辦理交強險的稅收處理
外地車輛在京辦理交強險業務的,保險公司辦理人員應首先通過車險信息平臺對“外地”車輛予以校驗,對于確屬“外地”的車輛,依以下程序辦理:
能夠提供完稅憑證或者減免稅證明的,辦理人員應在《告知單》中提示該車已完稅或免稅。在《保單》中打印完稅憑證號或減免稅憑證號、出具該憑證的稅務機關名稱,傳輸至地稅系統,再辦理交強險有關業務。
不能提供完稅憑證或者減免稅證明的,辦理人員在采集該車輛相關信息后,應按《北京市車船稅稅目稅額表》中的標準,比照本地車輛的代收程序,代收代繳當年的車船稅,并將車輛基礎信息和納稅記錄轉存到地稅系統中。
八、完稅憑證的開具
對納稅人通過保險機構代收代繳方式繳納車船稅并需要開具完稅憑證的,保險機構辦理人員應告知納稅人在繳納稅款的次月10日后,持《保單》到地方稅務機關的任一征收窗口開具《稅收轉賬專用完稅證》,稅務機關在《保單》上加蓋“完稅憑證已開具”印章,將《稅收轉賬專用完稅證》的第一聯(存根)和《保單》復印件留存備查,第二聯(收據)交給納稅人作為繳納車船稅的完稅憑證。
九、代收代繳手續費的返還
代收代繳車船稅的手續費,依據《北京市財政局北京市地方稅務局中國人民銀行北京營業部關于實施保險機構代收代繳個人機動車車船稅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京財預[2008]2036號)文件的規定辦理,由保險公司依照有關規定定期向開發區地稅分局車船稅管理稅務所申請予以支付。經審核同意后,按期辦理返還手續。保險公司不得直接從代收稅款中坐扣手續費。
十、稅務檔案管理
代收代繳車船稅工作中形成的稅務檔案資料,按照《北京市地方稅務局稅務檔案管理辦法》及有關規定立卷歸檔。
十一、信息保密
對于北京市地稅局、北京保監局和保險公司互相提供的信息,各相關單位應予保密,除辦理涉稅事項外,不得用于其他目的。未按規定保密,造成損失的,由泄漏信息的一方承擔一切法律責任,并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給予嚴肅處理。
十二、法律責任
對存在以下情形之一,不按規定認真履行機動車車船稅代收代繳義務的保險機構,北京市地稅局和北京保監局將依據相關規定,給予嚴肅處理。
?。ㄒ唬┛劾U義務人在規定期限內不繳或者少繳應納或者應解繳的稅款,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的,稅務機關除采取強制執行措施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外,可以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ǘ┛劾U義務人應扣未扣、應收而不收稅款的,由稅務機關向納稅人追繳稅款,對扣繳義務人處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ㄈ┛劾U義務人編造虛假計稅依據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設置、保管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賬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記賬憑證及有關資料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ㄎ澹┛劾U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向稅務機關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和有關資料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鞅kU機構要嚴格執行代收代繳工作的各項規定,不得以任何形式擅自實施減免、贈送機動車車船稅。
?。ㄆ撸┎坏貌扇∥匆娰M見稅出單。
?。ò耍┢渌`法違規行為。
十三、其它事宜
為確保國家稅款及時入庫,自2009年4月11日起,各保險公司代收代繳的車船稅稅款應每月按旬采用電子繳庫專用繳款書的方式解繳到國庫經收處,不得以任何理由滯留稅款。納稅人需要開具完稅憑證或辦理退稅手續的,應自繳納稅款十日后,到地稅機關車船稅征收場所辦理。
十四、本規定由北京市地稅局和北京保監局負責解釋。未盡事宜按照有關稅收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執行。
十五、本規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