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車船稅文 號:贛地稅發[2008]123號頒發日期:2007-09-29
地 區:江西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各設區市地方稅務局、各財產保險公司省級公司、市公司(中心支公司、營銷服務部):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進一步做好車船稅代收代繳工作的通知》(國稅發〔2008〕74號)轉發給你們,并結合我省實際,提出以下要求,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各設區市地方稅務局和各保險公司要高度重視車船稅代收代繳工作,認真貫徹執行文件要求,積極溝通協調,采取廣播、電視、報紙等媒體方式加強機動車車船稅代收代繳宣傳工作。
二、各保險機構在辦理機動車代收代繳車船稅時,對投保人在購買“交強險”時無法提供地方稅務局出具的完稅憑證或免稅證明,且不繳納車船稅的,各保險機構不能將保單、保險標志和保費發票交給投保人。
三、各保險公司要嚴格執行車船稅各項政策,如發現有保險機構采取任何形式誘導、慫恿投保人不繳或緩繳機動車車船稅的,各設區市地方稅務局將依法予以嚴懲。
二○○八年八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