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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地方稅務局關于2009年執法資格考試有關問題的通知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考試相關政策
文      號:蘇地稅函[2009]253號
頒發日期:2008-12-25
地   區:江蘇
行   業:教育
時效性:有效

    各省轄市及蘇州工業園區地方稅務局,本局各單位:根據總局2009年執法資格考試的安排,定于2009年11月27日舉行全省地稅系統執法資格考試,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一、考試時間2009年11月27日上午10:00-11:30.二、考試地點2009年新錄用公務員培訓班的人員考試由湯山南京市局培訓中心統一組織。

    其他人員分為三個考點:其中省局、南京、揚州、泰州、鎮江設置南京考點;蘇州、無錫、常州、南通、園區設置蘇州考點;徐州、淮安、鹽城、連云港、宿遷設置宿遷考點。

    南京考點考生報到、考試地點:南京市江寧區湯山鎮南京市地稅局培訓中心。聯系人:南京市局培訓中心李朝印;電話025-84101504;手機:13952093133.蘇州考點考生報到、考試地點:蘇州市吳中區寶帶西路101號吳中區委黨校。聯系人:蘇州市局基層工作處王瑜;電話:0512-68358509;手機:13511600099.宿遷考點考生報到、考試地點:宿遷市駱馬湖路210號宿遷市委黨校。聯系人:宿遷市局基層工作處祖廣聰;電話:0527-84387821;手機:13851382798.食宿費用由考生所在單位自理,如需安排住宿請與以上聯系人提前聯系。

    三、考試命題試題由總局統一命題,全部為客觀題,題型包括單選、多選、判斷、計算四種。國、地稅因稅收征管范圍不同在試題內容上有所區別,地稅考題不涉及國稅征管的稅種(增值稅、消費稅)。

    四、準考證準考證由各分考點統一制作,考生在報到地點領取。準考證和身份證(或帶照片的工作證)兩證齊全才可參加考試。

    五、其他事項各考點考生名單及準考證號請至FTP省局基層處信箱《執法資格考試名單》文件夾中下載。

    附件:1.2009年執法資格統一考試考場規則2.2009年執法資格統一考試監考人員守則附件1:2009年執法資格統一考試考場規則一、在考試前15分鐘,憑準考證和身份證(或附照片的工作證)進入考場,對號入座,并將準考證、身份證(工作證)放在桌面右上角,以備查驗。

    二、開始考試30分鐘后,不得入場;考試開始1小時內,不得退場。

    三、考生只準攜帶必需的文具,包括藍(黑)色字跡鋼筆、圓珠筆、簽字筆、無字典存儲和編程功能電子計算器。不得攜帶任何書刊、報紙、稿紙、資料進入考場。

    四、嚴禁將移動電話、電子記事本、具有存儲記憶功能的計算器等有通訊、記憶功能的電子設備帶至考場。已帶入考場的要按監考人員要求切斷電源并放在指定位置。將上述電子設備帶至座位的,按嚴重違紀處理,取消其考試資格。

    五、試卷發放后,應考人員必須首先在試卷規定的位置上準確填寫(填涂)本人姓名、準考證號和單位等有關信息,不得做其他標記,否則,按違紀處理。

    六、不得要求監考人員解釋試題,如遇試卷分發錯誤,頁碼序號不對、字跡模糊等問題,應舉手詢問。

    七、考生答題必須用藍(黑)色字跡鋼筆、圓珠筆或簽字筆書寫,用鉛筆作答的按零分處理。字跡要工整、清楚,不得使用涂改液。答案書寫在草稿紙上的一律無效。

    八、考場內必須保持安靜,禁止吸煙,考生不準交頭接耳,不得傳遞任何物品,不準偷看、夾帶、抄襲或者有意讓他人抄襲答題內容,不準接傳答案或者交換答卷等。交卷后,不得在考場附近逗留、議論。

    九、答題完畢交卷離開考場時,應將試卷反面向上放在桌面上。

    十、考試結束鈴響,考生應立即停止答題,并將試卷反面向上放在桌面上離開考場。不得將試卷和草稿紙帶出考場。

    十一、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管理,接受監考人員的監督和檢查。對無理取鬧,辱罵、威脅、報復工作人員者,按有關紀律和規定處理。

    附件2:2009年執法資格統一考試監考人員守則一、監考人員應在考試前認真學習《監考人員守則》和《考場規則》。

    二、每個考場至少配有兩名監考人員,監考人員領取、分發、送交試卷必須兩人(多人)互相監督,合作完成,對試卷份數、密封情況要認真核對,嚴格辦理交接手續,并認真填寫《考場情況記錄表》。開考前二十分鐘從考場考務室領取試卷、備用草稿紙、漿糊等。

    三、考試要求考生提前十五分鐘進入考場,監考老師向考生宣讀《考場規則》。分發試卷前,監考老師檢驗考生是否攜帶準考證、身份證(附照片的工作證),并保證其真實性和有效性,提醒考生將已帶入考場的禁入物品放在指定位置,并關閉一切通信工具。

    四、考生必須每人單桌,且前后左右必須保持必要距離。要求考生必須將試卷、草稿紙、計算器等物置于面前,不得偏離本人座位。

    五、監考老師必須在考場內當眾啟封試卷袋,并及時提醒考生:1.檢查試卷是否有缺頁或分發錯誤,并及時解決;2.在試卷上寫明所在單位、準考證號、姓名,并檢查準考證與試卷上的姓名是否一致。收卷時若發現試卷的姓名有涂改的,要向主考及時匯報,查明原因。

    六、在履行監考職責時必須佩帶規定標志。考試時,除考生、監考老師、考點主考和巡考外,其它人員一律不準進入考場。監考人員不得解答與試題有關的任何問題,若遇試卷印刷有誤,及時與考務室聯系,妥善處理。

    七、監考人員要嚴格遵守考場紀律,手機必須關機。在考場內不準吸煙、閱讀書報、相互交談、睡覺,不抄題做題、不做與監考無關的事情。

    八、監考時要集中精神、嚴格維護考場紀律,發現考生有違紀現象要秉公處理。如發現考生中有違反考場規則行為的應及時加以制止,提出警告,經警告仍不悔改或已形成作弊事實者即按考試作弊處理,可在其試卷左上角畫“X”號以示此考卷按零分計,并在《考場記錄單》中做出詳細記錄。若發現有紙條等應當立即沒收,并一起封裝在試卷袋內。

    九、監考人員要嚴格履行職責,不遲到、不早退,不擅離職守。監考過程中,監考應在考場前后各一名,不得站在考場門口??荚嚱Y束前十分鐘,監考人員向考生提醒考試時間,并提醒考生交卷后不得在考場周圍逗留,談論考試。

    十、監考人員要嚴格掌握考試時間,考試結束時,收齊全部試卷,清點無誤,并經主考核對無誤后,連同《考場記錄單》一并密封在試卷袋內,并在試卷袋密封處簽字,交考點主考收存。

    十一、監考人員不準暗示、協助或支持考生違規,不得拆封缺考考生和多余的空白試卷,不得以任何理由私留、復制試卷,也不得指使他人進行以上違規行為。監考人員違規的,按有關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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