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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省國家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非居民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的通知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國際稅收條約
文      號:甘國稅函發[2009]338號
頒發日期:2008-11-26
地   區:甘肅
行   業:全行業
時效性:有效

    各市(州)國家稅務局,開發區國家稅務局,省局直屬稅務分局: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非居民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9]124號,以下簡稱“辦法”)轉發給你們,并明確以下幾點要求,請一并遵照執行。

    一、根據辦法第二章第八條的要求,我省明確市(州)級國稅機關為非居民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申請審批機關。各地國稅主管稅務機關應按照辦法第三章第十四條的規定上報地、市級國稅機關進行審批。

    二、各地在印制《非居民享受協定待遇審批申請表》(附件2)時請增設第27欄“市(州)級稅務機關審批意見及簽章”。

    三、各地國稅機關應在每個季度終了后十五日內將主管稅務機關接受的備案事項資料和審批事項資料報省局大企業和國際稅務管理處備案。

    四、各地國稅機關應于每年二月底前匯總填報本地區《非居民享受稅收協定待遇匯總表》,并隨協定執行情況報告一并上報省局大企業和國際稅務管理處。

    五、對已批準享受協定待遇的事項各地要做好跟蹤管理,每年應復審一次,發現申請事項有變化且已不符合協定待遇要求的,應及時做出取消協定待遇的決定。

    六、該項工作將納入全省目標管理責任制考核體系,年終一并進行考核。

    二〇〇九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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