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進出口稅收文 號:深國稅函[2009]392號頒發日期:2008-10-28
地 區:深圳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各區局,各基層分局: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出口貨物退(免)稅有關事項的通知》(國稅函[2009]470號)轉發給你們,市局補充意見如下,請一并遵照執行。
一、出口企業申報以人民幣結算的出口貨物時,在出口退稅申報系統的 “出口貨物明細申報錄入”模塊中,“原幣代碼”欄目填寫“CNY”,“原幣幣別”欄目填寫“人民幣”,“原幣離岸價”欄目按照人民幣離岸價的金額填寫,“原幣匯率”欄目填寫“100”,“美元匯率”欄目按實際匯率填寫;“出口貨物明細申報錄入”模塊中的“備注”欄目必須標注“人民幣”字樣。
二、退稅部門在審核出口企業以人民幣結算的出口貨物的退(免)稅申報時, 對出口退稅審核系統中產生的以下有關出口收匯核銷單疑點,做“人工挑過”處理:(一)疑點代碼為S301,疑點內容為“單證不齊(缺報關單、核銷單或代理證明)”;(二)疑點代碼為S33K,疑點內容為“企業申報核銷單號()與海關數據中對應核銷單號不符”;(三)其它出口收匯核銷單疑點。
三、其他未盡事宜有待國家稅務總局進一步明確。
二○○九年九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