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進出口稅收文 號:冀國稅發[2009]129號頒發日期:2008-09-03
地 區:河北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各市國家稅務局:根據省商務廳、省財政廳、省國稅局《關于利用財政預算往來資金加快生產型企業出口退稅進度的通知》(冀商規財〔2009〕13號)的精神,現將符合支持范圍內的生產型企業利用財政預算往來資金辦理出口退稅的實施辦法通知如下:一、符合支持范圍內的生產型企業(以下簡稱“生產型企業”),按月將生成的出口退稅電子申報數據及相關資料報送當地出口退稅主管部門。
二、出口退稅主管部門應及時受理生產型企業的出口貨物退(免)稅申報,并為其出具回執。生產型企業憑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免、抵、退”稅申報匯總表和出口退稅主管部門出具的回執,到當地財政部門辦理資金使用手續。
三、出口退稅主管部門對生產型企業申報的出口貨物退(免)稅按照現行規定時限審核、審批完畢,收入退還書中的生產型企業退稅賬戶須與當地財政部門指定的賬戶保持一致,并按月將支持范圍內生產型企業的已辦理出口退稅額傳遞給當地財政部門。
四、出口退稅主管部門發現生產型企業存在涉稅違法行為的,應及時與當地財政部門溝通有關情況。
二○○九年七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