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消費稅文 號:國稅函[2009]271號頒發日期:2008-06-30
地 區:全國行 業:批發和零售業時效性:有效
各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煙產品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84號)規定,稅務總局重新核定了生產環節納稅人各牌號規格卷煙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見附件),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一、卷煙工業環節納稅人銷售的卷煙,應按實際銷售價格申報納稅,實際銷售價格低于最低計稅價格的,按照最低計稅價格申報納稅。
二、卷煙工業企業向卷煙批發企業銷售卷煙已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以下簡稱專用發票),因價格調整的,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6]156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補充通知》(國稅發[2007]18號)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一)卷煙工業企業符合下列情形的,可作廢已開具的專用發票,以調整后的價格重新開具專用發票。
1、尚未將當月開具的專用發票交付卷煙批發企業、未抄稅并且未記帳。
2、專用發票交付卷煙批發企業,同時具有下列情形的:(1)收到退回的發票聯、抵扣聯時間未超過開票當月;(2)卷煙工業企業未抄稅并且未記帳;(3)卷煙批發企業未認證或者認證結果為“納稅人識別號認證不符”、“專用發票代碼、號碼認證不符”。
(二)卷煙工業企業開具的專用發票不符合作廢條件,卷煙調撥價格調高的,可按差額另行開具專用發票;卷煙調撥價格調低,已將專用發票交付卷煙批發企業的,由卷煙批發企業填報《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申請單》(以下簡稱申請單),取得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通知單》(以下簡稱通知單)后交卷煙工業企業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卷煙調撥價格調低,尚未將專用發票交付卷煙批發企業的,由卷煙工業企業填報申請單,取得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通知單后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
三、卷煙工業環節納稅人銷售卷煙,因調撥價格調整重新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不再重新申報卷煙定額消費稅。
四、新牌號、新規格卷煙和價格變動卷煙仍按《卷煙消費稅計稅價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號)規定上報,新牌號、新規格卷煙未滿1年且未經稅務總局核定計稅價格的,應按實際調撥價格申報納稅。
五、本通知自2009年5月1日起執行,以前稅務總局下發的計稅價格文件同時作廢,作廢文件目錄另行下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