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房產稅文 號:渝地稅發[2009]64號頒發日期:2008-05-09
地 區:重慶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各區縣(自治縣)地方稅務局,市局各直屬單位:現將《重慶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重慶市房產稅實施細則的通知》(渝府發〔2009〕44號)轉發給你們,并提出以下意見,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加強組織領導,確保政策落實《重慶市房產稅實施細則》的出臺,對規范房產稅的征收管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各單位要提高認識,加強領導,組織好對《重慶市房產稅實施細則》的學習,深刻領會有關精神;要采取有效措施,確?!吨貞c市房產稅實施細則》的貫徹實施。
二、加強政策宣傳,完善納稅服務《重慶市房產稅實施細則》實施后,出現了一些新的政策變化。各單位要加強政策宣傳,讓納稅人及時了解《重慶市房產稅實施細則》的內容和有關政策的變化;要進一步優化納稅服務,加強納稅輔導。
三、加強跟蹤調查,規范政策執行各單位要跟蹤調查《重慶市房產稅實施細則》的執行情況,要深入企業了解情況、掌握動態,及時研究和解決征管中遇到的矛盾和問題,重大問題要及時向市局報告。
二OO九年四月三日
重慶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重慶市房產稅實施細則的通知(渝府發〔2009〕44號)
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市政府同意《重慶市房產稅實施細則》,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重慶市房產稅實施細則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凡坐落在本市城市(包括郊區,下同)、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范圍內的房產,均應按照本細則的規定在本市繳納房產稅。國家和本市另有規定的除外。
城市、縣城、建制鎮征收房產稅的范圍為城市、縣城、建制鎮的行政區域。
第三條 房產稅由產權所有人繳納。產權屬于全民所有的,由經營管理的單位繳納。產權出典的,由承典人繳納。產權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產所在地的,或產權未確定及租典糾紛未解決的,由房產代管人或使用人繳納。
第四條 房產稅依照房產原值一次減除30%后的余值計算繳納。房產原值包括以房屋為載體,不可隨意移動的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沒有房產原值或原值明顯不合理的,由當地稅務機關按照房產的評估值進行核定。
出租的房產,以房產租金收入為房產稅的計稅依據。租金明顯偏低的,按照不低于以房產余值計算的房產稅金額進行核定征收。
第五條 房產稅的稅率,依照房產余值計算繳納的,稅率為1.2%;依照房產租金收入計算繳納的,稅率為12%.第六條 下列房產免納房產稅:(一)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的房產;(二)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房產;(三)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跡自用的房產;(四)個人所有非營業用的房產;(五)經財政部批準免稅的其他房產;(六)經有關主管部門批準由企業舉辦的各類學校、托兒所、幼兒園自用的房產;(七)民政部門舉辦安置殘疾人占總人數35%以上的福利工廠的用房。
第七條 納稅人納稅確有困難的,由納稅人提出申請,經市地稅局批準后,定期減征或免征房產稅。
第八條 房產稅由房產所在地的地方稅務機關負責征收。納稅人應當據實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房產的坐落地點、建造時間、原值、用途、租金收入等有關情況。有關部門應當支持、協助地方稅務機關依法執行公務,必要時向地方稅務機關提供房屋權屬等與征稅有關的資料。
第九條 房產稅全年稅額分兩次繳納,上半年的納稅期限為4月1—30日,下半年的納稅期限為10月1—31日。
以租金收入為計稅依據的房產稅,可以分月、分季或全年一次繳納,具體的納稅期限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確定,但不得跨年度預征稅款。
第十條 納稅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征收房產稅。
納稅人委托施工企業建設的房屋,從辦理驗收手續之次月起征收房產稅;納稅人在辦理驗收手續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應按照規定征收房產稅。
納稅人購買的房屋,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征收房產稅。
第十一條 房產稅的征收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及本細則的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本細則由市地稅局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細則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