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房產稅,車船稅文 號:粵稅發[1990]369號頒發日期:1996-06-22
地 區:廣東行 業:房地產業時效性:有效
不少地區反映,在執行房產稅、土地使用稅和船使用稅的政策過程中,有些問題不甚明確,現根據省局最近召開的地方稅會議研究的意見對若干政策問題具體明確如下:
一、 關于校辦企業征免房產稅、土地使用稅和車船使用稅問題
大專院校、各類學校辦的企業(下稱校辦企業)自用的房產、土地和車船,按規定應征房產稅、土地使用稅和車船使用稅。但考慮到校辦企業有集教學、科研和經營于一身的性質,且其實現利潤多數用于補充教育經費,為了支持教育事業的發展,對校辦企業自用的房產、土地和車船,從一九九0年起至一九九二年底止均給予免征房產稅、土地使用稅和車船使用稅的照顧。但對發包或租賃給他人經營的校辦企業和與外單位(個人)聯營的企業,其所使用的房產、土地和車船,應按規定征收房產稅、土地使用稅和車船使用稅。
二、 關于縣以上供銷聯社是否征收房產稅、車船使用稅問題
根據省局(89)粵稅三字第035號文:“凡是由財政部門核定行政、事業經費,由財政部門撥款或按規定由所屬企業上繳管理費,本身沒有經營業務的企業主管局,其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稅?!钡囊幎ň瘢瑢h以上供銷聯社凡符合上述免征土地使用稅條件的,其自用的房產、車船,也予以免征房產稅和車船使用稅。
三、關于企業的綜合樓一部分自用,一部分出租如何計征房產稅問題
依照《細則》規定,企業應納房產稅是按房產原值或房產租金計征的,因此對企業的綜合樓既有自用,又有出租的,應按企業的帳面記載分別計算征收;企業帳面分不清的,由企業申報,經所在地稅務機關審查核實,按房產自用和出租的面積比例,計算出房屋自用部分的原值計稅;對出租部分,按租金收入計稅,如租金收入中含其他收入,如商業柜臺租金收入,市場管理費收入等,在計征房產稅時,可給予剔除。
四、 關于沒有固定拖板(卡)的拖板車征收車船使用稅問題
對沒有固定拖板(卡)的拖板車(如集裝箱車),可按車頭最大拉動噸位計征車船使用稅。
廣東省稅務局
一九九0年六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