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資源稅文 號:粵地稅函[2005]433號頒發日期:2004-08-25
地 區:廣東行 業:其他時效性:有效
湛江市地方稅務局、財政局:
你局《關于減征徐聞鹽場等4戶企業資源稅的請示》(湛地稅發〔2005〕93號)悉。經研究,現批復如下:
考慮到廣東省徐聞鹽場、雷州鹽場、雷州鹽務局烏石鹽務所、雷州鹽務局紀家鹽務所等四戶企業均是老國有企業,普遍存在負債重、離退休人員多、資金周轉困難、歷史包袱重等困難,加上2003年受12號強臺風“科羅旺”正面襲擊,鹽場的生產設施、產成品受到不同程度的破壞,嚴重影響了鹽場的海鹽生產,到目前為止復產工程尚未全部完成。為扶持企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第七條第(二)項的規定和省政府對資源稅減免審批權限的批示精神,同意減免廣東省徐聞鹽場2004年度資源稅350,000元、廣東省雷州鹽場2004年度資源稅200,000元、廣東省雷州鹽務局紀家鹽務所2004年度資源稅12,120元、廣東省雷州鹽務局烏石鹽務所2004年度資源稅共50,000元。
二O O五年七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