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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民航基礎設施建設基金管理辦法的通知[失效](2006.3.30)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其他經濟法規
文      號:財工字[1996]372號
頒發日期:1996-01-17
地   區:全國
行   業:其他
時效性:無效

中國民用航空總局:

    根據《國務院關于加強預算外資金管理的決定》(國發〔1996〕29號)精神,特制定《民航基礎設施建設基金管理辦法》,請遵照執行。

民航基礎設施建設基金管理辦法

    (1996年12月17日財政部財工字372號發布)

    第一條  民航基礎設施建設基金(以下簡稱“民航建設基金”)是指經國務院批準征收的專門用于民航機場、航路和空中管制等基礎設施建設的政府性基金。

    第二條  民航建設基金向在我國設立的,從事民用航空運輸業務的航空公司(包括航空企業集團、股份公司和地方及部門所屬的航空公司,下同)按運輸收入的一定比例征收。具體征收標準為:

    國內航線按運輸收入的10%;

    國際及地區航線按運輸收入的4-6%。具體比例由民航總局商財政部確定。

    第三條  民航建設基金并入航空公司運輸收入中單獨核算。

    第四條  民航建設基金納入政府性基金預算管理,??顚S?,年終結余結轉下年度繼續使用。

    第五條  民航建設基金由各航空運輸企業按民航總局的有關規定于每月8日前及時匯交到民航總局,由民航總局直接向財政部申報征收情況,填制繳款書,按財政部指定的預算科目,于每月15日前繳入中央國庫。繳入國庫的民航建設基金由民航總局按照經國家批準的資金使用計劃向財政部申請撥款,財政部根據該項基金的入庫情況及時辦理撥款手續。

    有關匯交和下撥基金的開戶和帳號的設置,由民航總局商財政部確定。

    第六條  民航建設基金(扣除按規定允許作為費用列支的部分)作為民航建設基金使用單位的國家資本金投入。

    第七條  民航建設基金實行財政預決算審批制度。民航總局應于每年12月10日前按照國家規定編制下年度民航建設基金收支計劃,報經財政部批準后實施,屬于基本建設用途的,由財政部按計劃部門批準的項目計劃安排支出。年度終了后三個月內,編制民航建設基金年度收支決算報財政部審批。民航建設基金征收使用情況的預決算報表格式及編制辦法由財政部商民航總局另行制定。

    第八條  民航建設基金只能用于民航機場、航路建設和空中管制設施建設以及與上述建設有關的歸還貸款本息和財政部批準的其它支出。

    第九條  民航建設基金建設項目的投資安排應嚴格按照國家有關基本建設管理規定和程序辦理。

    第十條  民航建設基金的各項收支活動應接受財政、審計、民航總局等部門的監督;財政部駐各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機構就地負責日常監督。凡未經國務院、財政部批準,將民航建設基金挪作他用的,一律按違反財經紀律論處。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1997年1月1日起執行。財政部《關于修改〈民航基礎設施建設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94)財工字第367號〕同時廢止。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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