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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釩礦石資源稅有關政策的通知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資源稅
文      號:財稅[2006]120號
頒發日期:2005-09-30
地   區:全國
行   業:制造業
時效性:有效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為促進釩礦石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經研究,現將釩礦石資源稅有關政策通知如下:

    一、在我國境內開采釩礦石(含石煤釩)的單位和個人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及相關規定繳納資源稅。

    二、釩礦石(含石煤釩)資源稅適用稅額標準為每噸12元。

    三、本通知自2006年9月1日起執行。

    請遵照執行。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六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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