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資源稅文 號:財稅[2006]120號頒發日期:2005-09-30
地 區:全國行 業:制造業時效性:有效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為促進釩礦石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經研究,現將釩礦石資源稅有關政策通知如下:
一、在我國境內開采釩礦石(含石煤釩)的單位和個人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及相關規定繳納資源稅。
二、釩礦石(含石煤釩)資源稅適用稅額標準為每噸12元。
三、本通知自2006年9月1日起執行。
請遵照執行。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六年八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