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產稅文 號:渝地稅發[2006]104號頒發日期:2005-05-21
地 區:重慶行 業:其他時效性:有效
各區縣(自治縣、市)地方稅務局,市局各直屬單位: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房產稅有關減免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4〕140號)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減免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4]180號)的規定,現將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的有關政策調整如下,請遵照執行。
一、企業停產、破產撤銷期間及停產、撤銷后,對其擁有的房產,不論是否閑置,均應照章征收房產稅。
二、企業關閉、撤銷后,對其占用的土地,不論是否閑置,均應照章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
二○○六年四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