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證券法規文 號:證監發字[1996]52號頒發日期:1996-05-24
地 區:全國行 業:金融業時效性:無效
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
為了進一步規范企業債券交易市場,更好地支持國家重點建設。根據《企業債券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和國家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照規定的職責,負責對企業債券的發行和交易活動,進行監督檢查?!币约皣k發(1995)12號文件《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機構編制方案》中關于中國證監會“依法對有價證券的發行、上市、交易及相關活動進行監管”的有關規定,特通知如下:
一、證券交易所在制定《證券交易所企業債券上市交易規則》,并報中國證監會批準之前,不得批準新的企業債券上市交易。
二、《證券交易所企業債券上市交易規則》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申請上市的企業債券必須滿足的條件:
1.經國家計委和中國人民銀行批準并公開發行。
2.債券的期限在1年以上(含1年)。
3.債券的實際發行額在人民幣1億元以上(含l億元)。
4.債券須有擔保人擔保。
5.債券的發行結果經交易所確認。
(二)對企業債券上市公告的要求:
1.企業債券獲準上市交易后,債券發行人必須在中國證監會指 定的報刊上刊登《上市公告書》。
2.《上市公告書》中須包括債券發行人近3年經審計的財務報表,財務報表的終止日距企業債券上市日不得超過9個月。
3.《上市公告書》中須包括擔保人的財務資料。
(三)債券發行人與證券交易所簽訂的上市協議的標準格式。
(四)對擔保人凈資產及盈利水平等資信能力的具體要求。
(五)對企業債券持有人分散程度的具體要求。
(六)對企業債券信用評級的要求,及對債券評信機構跟蹤企業債券信用狀況以及持續披露的要求。
(七)比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標準,對企業債券發行人和擔保人信息披露的要求(包括企業資產變動情況、重大債權債務關系、中期報告 和年度報告、重大拆訟等)。
(八)有關企業債券上市交易及登記清算等費用的規定。
(九)上市企業債券停脾及摘牌的有關規定。
三、企業債券的上市申請,經證券交易所審核后,報中國證監會批準。
四、企業債券暫不利用證券交易所電腦系統上網發行,按目前的有關規定不得用于回購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