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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嚴格管理B股開戶問題的通知[失效](2003.11.20)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其他金融法規
文      號:證監交字[1996]2號
頒發日期:1996-05-04
地   區:全國
行   業:其他
時效性:無效

上海證券交易所、上海證券中央登記結算公司:

    《國務院關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內上市外資股的規定》第四條規定,境內上市外資股限于以下投資人持有:

    (1)外國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

    (2)中國香港、澳門、臺灣地區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

    (3)定居在國外的中國公民;

    (4)國務院證券委員會規定的境內上市外資股其他投資人。目前市場上存在的不符合規定條件投資人開B股帳戶的情況,嚴重違反了國務院的上述規定和國家外匯管理制度,對B股市場的健康發展十分不利?,F要求你們必須執行國家有關規定,嚴格禁止不符合規定條件的投資人開設B股帳戶。

    對已經開設的B股帳戶,你們要根據國家規定進行清理和規范。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B股帳戶,要按國務院的規定提出處理方案,并上報中國證監會和當地人民政府,以逐步妥善解決B股帳戶的遺留問題。對在B股帳戶規范過程中可能引發的各種問題,要認真防范,妥善處理,及時向中國證監會和當地人民政府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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