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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要求各國債期貨交易場所進一步加強風險管理的通知[失效](2003.11.20)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其他金融法規
文      號:證監發字[1995]60號
頒發日期:1996-05-02
地   區:全國
行   業:其他
時效性:無效

各國債期貨交易場所:

    《國債期貨交易管理暫行辦法》和《關于落實國債期貨交易保證金規定的緊急通知》發布后,各國債期貨交易場所都按照要求采取了控制風險的措施,取得了一定的成效。最近國債期貨交易中又出現了少數會員和客戶超額持倉企圖操縱市場等問題,市場風險加大。為加強國債期貨交易的管理,維護國債期貨交易的正常秩序,保護國債期貨交易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各國債期貨交易場所要進一步加強風險控制:

    一、必須嚴格執行《關于落實國債期貨交易保證金規定的緊急通知》中對交易保證金和漲跌停板制度的規定。

    二、嚴格限定會員和客戶投機頭寸的最大持倉限量和交割月份持倉量限額。同一客戶在同一交易場所的不同會員處分別設立帳戶,其總持倉量以各帳戶持倉量總和為準。嚴禁利用他人名義為自己開設交易帳戶或利用他人名義為自己進行交易等借倉行為。

    三、交易場所不得允許其會員、會員不得允許其客戶進行任何形式的透支交易。

    四、建立風險基金制度,收取的風險基金不得低于交易手續費的20%。

    違反上述規定和《國債期貨交易管理暫行辦法》有關規定,中國證監會將根據《國債期貨交易管理暫行辦法》對當事者及其責任人員予以嚴肅處理。

    各國債期貨交易場所要根據《國債期貨交易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進一步完善交易規則,采取有效措施增強風險控制能力,加大日常監管力度,并及時將國債期貨交易中出現的重大異常情況向中國證監會報告。對違規行為一經發現要嚴肅處理,絕不能姑息縱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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