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其他金融法規文 號:證監發字[1995]47號頒發日期:1996-05-25
地 區:全國行 業:其他時效性:無效
各國債期貨交易場所:
為了加強對國債期貨交易的管理,規范市場運作,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與財政部于1995年2月23日聯合頒發了《國債期貨交易管理暫行辦法》。2月25日和3月15日中國證監會又分別向各國債期貨交易場所發出了《關于加強國債期貨風險控制的緊急通知》和落實《國債期貨交易管理暫行辦法》中有關交易保證金的規定的通知,要求各國債期貨交易場所把向其會員收取的交易保證金限期提高到交易金額的10%。但是,除了個別交易場所完全按照中國證監會的要求進行了調整以外,大多數交易場所末認真執行,有的錯誤地采取了所謂的變通措施。國債期貨市場是高風險市場,必須嚴格管理,嚴肅法紀,絕不允許無視國家法規和各行其事。為了維護國債期貨交易的正常秩序,經研究決定:
一、各國債期貨交易場所從4月6日起,對其會員新開倉國債期貨合約收取的交易保證金(不論自營或代理)必須提高到不低于交易金額的10%;按合約面值收取交易保證金的鐵交易場所,要將收取的交易保證金額提高到相當于交易金額10%以上的水平。對于已在倉合約,各國債期貨交易場所必須要求其會員在4月14日之前按上述要求補足保證金。對于逾期不補足的,交易場所不得允許其再開新倉,并可按交易場所的有關規定給予處理。
二、各國債期貨交易場所要嚴格執行漲跌停板制度,每日價格波動幅度不得大于±2元。
三、對于拒不執行或者繼續采取變通手法不徹底執行上述規定的國債期貨交易場所,中國證監會將根據《國債期貨交易管理暫行辦法》第五十五條的有關規定,暫?;蛉∠鋸氖聡鴤谪浗灰椎馁Y格,并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進行嚴肅處罰。
四、各國債期貨交易場所在4月20日前,將執行上述規定的情況,書面報中國證監會。
請各國債期貨交易場所所在地期貨監管部門督促各國債期貨交易場所,認真執行上述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