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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受理歷史遺留問題企業申報材料的通知[失效](2002.4.5)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其他金融法規
文      號:證監發字[1997]159號
頒發日期:1996-05-22
地   區:全國
行   業:其他
時效性:無效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證管辦(證監會):

    為進一步做好歷史遺留問題企業上市審核工作,現將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地可以開始安排本地剩余歷史遺留問題企業的上市申報工作。從發文之日起,我會發行部正式受理企業的申報材料,審查工作按企業上報材料的時間順序進行。

    二、申報材料必備文件

    1.省級(含原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同意企業申報材料報中國證監會審批的文件;

    2.國家體改委同意進行股份制企業試點的批復文件;

    3.批準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文件;

    4.批準股票公開發行的文件;

    5.原企業或發起人的營業執照;

    6.股份有限公司營業執照;

    7.股東大會同意股票上市的決議;

    8.上市申請報告;

    9.公司章程;

    10.股東大會批準公司章程的決議;

    11.上市公告書;

    附件:(1)審計報告,(2)資產評估報告,(3)資產評估結果確認文件,(4)驗資報告,(5)盈利預測審閱報告,(6)法律意見書,(7)律師工作報告。(略)

    12.歷次發行招股文件;

    13.歷次同意股票公開發行的股東大會決議;

    14.歷次募集資金運用情況說明;

    15.歷年發放股利情況;

    16.股票托管情況報告;

    17.地方證管辦(證監會)關于股票托管情況的確認文件;

    18.上市推薦人出具的上市推薦書;

    19.上市推薦協議;

    20.各中介機構的證券從業資格證書;

    21.中國證監會要求的其他文件。

    三、對上報材料的要求

    1.公司申報材料僅限于上述所列各項文件,其格式參照《申請公開發行股票公司報送材料的標準格式》制作;

    2.公司擬申請上市的總股本和個人股數額與國家體改委確認數額不一致的,我會不予受理;

    3.企業1990年以后配股及增發的個人股部分需占用新股額度或家數,對這類企業需提交地方政府同意下達額度或家數的文件。

    四、各地要切實抓好歷史遺留問題企業的上市規范工作,在材料審查上要嚴格把關,保證質量。對不符合規范要求和上市條件的企業我會將不予通過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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