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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發布《上市公司檢查制度實施辦法》的通知[失效](2002.4.5)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其他金融法規
文      號:證監上字[1996]33號
頒發日期:1996-01-21
地   區:全國
行   業:全行業
時效性:無效

各上市公司:

    為加強對上市公司的監管,規范上市公司運作,根據國家有關法律和法規,我會制定了《上市公司檢查制度實施辦法》,現予發布。

    附件:上市公司檢查制度實施辦法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上市公司的監管,規范上市公司運作,維護投資者利益,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其股票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條、本辦法由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負責組織實施。

    第四條、對上市公司檢查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公司信息披露是否符合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發布的規定和規范性文件的要求;信息披露的有關報告、公告、信息及文件是否真實、完整、準確;信息披露是否及時。

    (二)公司募集資金是否按照招股說明書、配股說明書披露的項目使用;若籌集資金的使用項目發生變更,是否經股東大會表決通過;股東大會通過決議后,公司是否就募集資金使用的變動情況及時向股東進行充分披露。

    (三)公司的章程是否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是否符合中國證監會發布的規定和規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章程的執行情況。

    (四)公司股東大會是否按照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的規定召開;股東大會討論決議及表決情況;少數股東的權利是否得到保護。

    (五)公司董事會的召開情況,董事會、董事長、董事法定職權的行使情況和法定義務的履行情況;公司董事會的組成、董事候選人提名方式、董事會議事規則、董事會決議的執行情況及董事會對重大投資決策的討論記錄等。

    (六)公司監事會法定職權的行使情況,監事會的組成,監事會議事規則及表決程序,監事職責的履行情況等。

    (七)公司總經理(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職權的行使情況,公司董事會對總經理(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授權范圍,總經理(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執行董事會的決議情況以及對公司職能部門和分公司、子公司的管理情況等。

    (八)公司董事會秘書職務的設置、秘書的職權范圍及秘書對公司信息披露的組織與協調等情況。

    (九)中國證監會認為其它應予檢查的事項。

    第五條、檢查工作由中國證監會負責組織。

    中國證監會將根據需要,抽調、聘請地方證管部門和執業水平較高、聲譽較好的具有從事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審計)事務所、律師事務所有關人員組成檢查小組,由中國證監會工作人員負責領導和組織具體檢查工作。

    第六條、檢查人員對上市公司進行檢查時,被檢查的公司應當予以協助,不得拒絕檢查;接受檢查的人員應如實反映情況,不得拒絕檢查、隱瞞情況。

    第七條、檢查人員檢查上市公司時,可以對有關情況和資料進行記錄、錄音、錄像、照相和復制。

    第八條、檢查人員進行檢查時,應出示工作證和中國證監會開具的證明。

    第九條、被檢查公司和有關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向檢查人員提供的文件主要有:

    (一)公司會計報表、相關帳簿和憑證以及其它涉及會計報表的資料;

    (二)公司股東大會的會議記錄、決議文本,董事會的會議記錄、決議文本,監事會的會議記錄、決議文本,以及公司經理辦公會議文件和其它有關管理制度文件;

    (三)反映公司重大投資的有關資料和文件;

    (四)會計師事務所對公司財務報告發表的審計意見的工作底稿;

    (五)其他應該查閱的文件。

    第十條、檢查人員應遵守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認真履行職責。

    檢查結果未公布前,檢查人員及被檢查公司均不得透露與檢查結果有關的任何信息。

    第十一條、被檢查公司由中國證監會決定,檢查主要采取抽查方式進行。

    第十二條、檢查時間由中國證監會決定,并通知被檢查的公司。

    第十三條、對在檢查過程中發現的違反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的上市公司及有關責任人,中國證監會根據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在職權范圍內給予處罰。超出中國證監會處罰范圍的,移送有關機關處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文件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的,中國證監會將依法在職權范圍內給予處罰。

    第十五條、本辦法由中國證監會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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