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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清理B股帳戶的通知[失效](2002.4.5)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其他金融法規
文      號:證監交字[1996]1號
頒發日期:1996-06-27
地   區:全國
行   業:其他
時效性:無效

上海證券交易所、上海證券中央登記結算公司:

    根據《國務院關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內上市外資股的規定》,中國證監會曾于今年6月28日發文(證監發宇[1996]75號),要求你們對已經開設的B股帳戶進行清理和規范,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B股帳戶要按國務院的規定提出處理方案,并上報中國證監會和當地人民政府,以妥善解決B股帳戶的遺留問題。為貫徹國務院有關規定,推進B股市場健康發展,同時充分考慮歷史和現實狀況,有利于保護投資人利益,在交易所提供方案的基礎上,經與有關方面共同研究,現決定:自證券交易所公告之日起,凡不符合《國務院關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內上市外資股的規定》第四條規定的投資者所持有的B股帳戶,只能賣出已有的B股股份,不得再行買入,在所持股份未賣出之前繼續享有B股股東的有關權益。請你們按此通知精神,以交易所名義發布公告,并在管理、技術方面采取切實措施保證這一要求得以落實。所采取的有關措施要及時上報中國證監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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