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土地增值稅文 號:贛地稅發[2006]99號頒發日期:2005-08-12
地 區:江西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各設區市地方稅務局:
為進一步加強全省土地增值稅的征收管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法字[1995]6號) 和《江西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印發〈土地增值稅若干業務問題處理意見〉的通知》(贛地稅發[2004]18號),省局決定調整土地增值稅預征率,現就有關問題明確如下:
一、調整土地增值稅的預征率,具體標準為:
1.普通標準住宅:預征率暫定1%;
2.非普通標準住宅及別墅、渡假村:預征率暫定3%,其中店面的預征率暫定5%.
3.單純轉讓土地使用權的,按土地增值稅有關規定據實征收。
對納稅人既從事普通標準住宅開發,又從事非普通標準住宅及別墅、度假村開發項目的,在其轉讓并取得收入時,能分別正確核算收入項目金額的,在預征土地增值稅時,應按相應的預征率分別預征,否則一律從高預征率預征。
二、納稅人既從事普通標準住宅、又從事非普通標準住宅及別墅、渡假村開發項目的,在開發項目全部竣工辦理土地增值稅清算時,一律先按建筑面積分攤扣除項目金額后計算增值額,然后按稅法規定征免土地增值稅。
三、省局下發的《江西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印發〈土地增值稅若干業務問題處理意見〉的通知》(贛地稅發[2004]18號)中的第二條和第三條第2點同時廢止。
四、本通知從2006年7月1日起執行。
二00六年七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