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產稅文 號:皖地稅函[2004]512號頒發日期:2003-12-05
地 區:安徽行 業:批發和零售業時效性:有效
各市地方稅務局、省地方稅務局直屬局:
根據《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深化糧食流通體制改革的實施意見》(皖政[2004]66號)有關規定,現就我省國有糧食購銷企業的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政策進一步明確如下:
一、對有困難的國有和國有控股糧食購銷企業的生產經營性用房和土地,給予減征或免征3年的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優惠。
二、國有或國有控股糧食購銷企業,需要減征或免征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由企業向主管地稅機關提出申請,主管地稅機關審核后,報市、縣地方稅務局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