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印花稅文 號:頒發日期:1996-05-24
地 區:遼寧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各市稅務局:
根據印花稅暫行條例及其施行細則規定,現對各地提出的印花稅具體問題明確如下:
1、關于對“調撥單”是否貼花的問題對一些部門、單位使用的“調撥單”,如果其內容是上級主管部門給所屬單位下達安排物資、商品計劃的,則不應視為合同,不貼花;如果其是同一系統有上下級關系的兩個獨立核算單位,在經濟交往中相互結算使用的憑證(有的稱發貨單位或銷售發票等),并規定雙方權利義務關系的,則應視為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按規定,按規定貼花。
2、關于對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租集貿市場攤床簽訂的合同是否貼花的問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租集貿市場攤床所簽訂的合同,屬于“財產租賃合同”,應照規定貼花。
3、關于責任、保證、信用保險合同貼花問題為照顧目前這三種保險合同負擔較重的實際情況,對責任、保證、信用保險合同,凡一份合同收取保險費金額不足五百元的,應照章貼花。
4、關于保險公司發放貸款所簽訂的合同是否貼花的問題保險公司屬于金融組織,對其所屬的保險投資有限公司,用保險未到期責任準備金或總準備金發放的貸款所簽訂的合同,暫按“借款合同”貼花;對其人身險業務的保戶借款合同,暫不貼花。
5、關于農牧業保險合同征免稅范圍問題農牧業保險是指與農業、牧業、林業、漁業生產直接關聯的保險業務,如牲畜保險、種植業和養殖業保險、農機具保險等。保險公司在農村承保的鄉鎮企業財產保險、家庭財產保險等,不屬于農牧業保險的范圍。
在農牧業保險合同中,除對種植業(農林作物)和牧業畜類保險合同暫不貼花外,對其他保險合同應按規定貼花。
第三條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