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房產稅文 號:頒發日期:1996-06-07
地 區:遼寧行 業:房地產業時效性:有效
大連市稅務局:
你局大稅地便字(1989)4號<<關于對出租柜臺和轉手出租房屋如何繳納房產稅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現批復如下:
一、對商業企業出租一部分柜臺所取得的租金收入,既已按租賃收入征收了營業稅,因此,不論柜臺占用的是自有的房屋還是承租房屋,均不再征收房產稅,仍應按房產原值計征房產稅,但對商業企業將全部營業柜臺出租的,應按其所取得的租金收入計征房產稅。
二、對單位和個人將房屋轉手出租所取得的租金收入,應扣除其支付給原出租方的租金征收房產稅,但對個人將自己居住的公房(指房管部門在房租調整改革前經租的房屋)轉租所取得的租金收入,不就扣除其支付給房管部門的租金,應按租金收入全額計征房產稅。
三、對單位和個人出租房屋取得的租金收入中含有房屋附屬設備以外的其他設備租賃費的,凡能劃分者,可在租金收入總額中扣除其他設備租賃費計征房產稅;否則,按租金收入總額計征房產稅。
四、對賓館,旅店、招待所等接待、服務性企業將部分客房出租給單位或個人作為辦公或其他用房,凡不超出按床位位宿費標準收取租金的,仍應按房產原值計征產稅;否則,按租金收入計征房產稅。未出租部分仍按房產原值計征房產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