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房產稅文 號:遼地稅一[1994]79號頒發日期:1996-06-11
地 區:遼寧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丹東市地方稅務局:
你局丹地稅財字[1994]19號《關于國營企業轉為股份制企業征收房產稅有關問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現批復如下:
計征房產稅所依據的房產原值是指納稅人按照會計制度規定,在賬簿“固定資產”科目中記載的房屋原價。
按現行財會制度規定,企業對已經入帳的固定資產,可以根據國家規定對其價值重新估價即將帳簿“固定資產”
科目中記載的房屋原價按評估后的價值進行調整。因此,對轉為股份制的國有企業可按評估后入帳的房屋價值計征房產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