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房產稅文 號:遼地稅一[1995]24號頒發日期:1996-06-25
地 區:遼寧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各市地方稅務局、省地方稅務局沈陽分局:
近據部分地稅反映,對清產核資企業經過核資、重估后增值的房產如何征收房產稅問題不夠明確。經研究現就有關問題明確如下:
根據財政部(93)財會字第80號《清產核資試點企業有關會計處理規定》,企業應調整固定資產價值重估后,經過驗收核實,應相應調整固定資產帳面價值。固定資產重估后如為增值,按增值金額,借記“固定資產”科目。因此,對清產核資企業征收房產稅,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和《遼寧省房產稅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以企業會計帳簿上調整后的“固定資產”科目中記載的房產原值一次減除30%后的余值作為計稅依據計算征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