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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省地方稅務局關于資源稅幾項征收管理問題的通知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稅收征管,資源稅
文      號:遼地稅流[1995]98號
頒發日期:1996-05-03
地   區:遼寧
行   業:制造業
時效性:有效

各市地方稅務局,省地方稅務局沈陽大連分局:

    根據現行資源稅法規和省政府有關文件精神,現對資源稅征收管理中的幾個問題明確如下,請認真貫徹執行。

    一、關于資源稅納稅地點問題

    根據資源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和省政府遼政發[1994]45號、55號文件規定:在遼寧境內開采或生產資源稅應稅產品(原油、天燃氣除外)的單位和個人,一律在開采應稅產品的單位和個人,其應納的資源稅,由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的單位,按照開采地或生產地的實際銷量(或自用量)及適用的單位稅額計算劃撥,或直接向開采地或生產地縣區以上(含縣區)地方稅務機關計算劃撥。

    二、關于“收購地”確定問題

    根據《資源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收購未稅礦產品的單位,在收購地代扣代繳資源稅。結合我省未稅礦產品收購情況,對“收購地”統一確定為未稅礦產品的交貨地。

    三、關于有償轉讓山地、河灘等開采權,資源稅納稅義務人確定問題。

    對于一些單位和部門有償轉讓山地、河灘開采權,由開采人在山地、河灘上開采粘土、建筑用砂石等。無論是轉讓者自行開采或雇用他開采后交送給受讓者,還是由受讓者自行開采或受讓者雇用他人開采,均應以開采者為資源稅的納稅義務人。

    四、關于收購本企業應稅產品以外的未稅礦產品,代扣代繳資源稅問題。

    對聯合企業,獨立礦山收購本企業應稅產品以外的未稅礦產品,應按照收購的未稅礦產品的應稅品目和省級核定的單位稅額標準,由收購者依據收購數量代扣代繳資源稅。

    一九九五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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