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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印發《遼寧省資源稅征收管理工作規程(試行)》的通知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稅收征管,資源稅
文      號:
頒發日期:1996-03-28
地   區:遼寧
行   業:制造業
時效性:有效

各市地方稅務局,省地方稅務局直屬各分局:

    現將《遼寧省資源稅征收管理工作規程(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貫徹執行。

    附:1、資源稅通知書。

    2、資源稅通知書填寫說明。

 

    遼寧省資源稅征收管理工作規程(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實現資源稅征收管理工作的規范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和遼寧省人民政府《關于資源稅征收有問題的通知》,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  本規程適用于全省各級地方稅務局關資源稅的征收管理工作。

    第二章   納稅義務人的認定

    第三條  凡在省內開采資源稅應稅礦產品和生產鹽(以下簡稱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的單位和個人為資源稅納稅義務人。

    開采或者生產下列應稅產品的,分別以下列單位為納稅義務人:

    (一)開采原油、天然氣的遼河石油勘探局以遼河石油勘探局為納稅義務人。

    (二)有償出讓河灘、山地由受讓方開采的,以受讓方為納稅義務人。

    (三)無償使用、銷售應稅產品的,以使用或銷售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稅義務人。

    第四條  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有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和省人民政府《關于資源稅征收有關問題的通知》認定納稅義務人,并以《資源稅納稅義務人認定通知書》通知納稅義務人。主管地方稅務機關難以認定時,報上級地方稅務機關認定。

    第三章  稅目、單位稅額和課稅數量的確定

    第五條  資源稅稅目、單位稅額按國家和國家授權省規定的內容執行。納稅義務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其適用稅目難以確定的,可向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申請確定。主管地方稅務機關難以確定時,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報省轄市地方稅務機關確定。

    (二)省轄市地方機關難以確定,報省地方稅務機關確定。

    (三)對確定適用稅目錯誤的,上級地方稅務機關有權糾正

    (四)地方稅務機關確定稅目后,要以《資源稅適用稅目通知書》通知納稅義務人。

    第六條  納稅義務人在同一礦床內開采除主要礦種外的,含有多種可供工業利用萬分的伴生礦,其稅目按主要礦種所屬稅目確定。

    第七條  納稅義務人在同一礦區、不同礦床,除開采主產品外,伴采出其他非主產品的伴采礦,主產品和伴采礦的稅目分別按其應稅產品所屬稅目確定。

    第八條  國家授權地方確定的資源稅單位稅額由省人民政府確定或調整,各級地方稅務機關不得確定和調整。

    第九條  對于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的納稅義務人,未分別核算或不能準確提供不同稅目應稅產品的課稅數量,縣級以上地方稅務機關有權決定從高適用單位稅額,并以《資源稅從高適用單位稅額通知書》通知納稅義務人。

    第十條  納稅義務人不能準確提供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的課稅數量,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按折算比或選礦比確定課稅數量。折算比和選礦比由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根據納稅義務人應稅產品的有關資料確定。對折算比和選礦比確定不準確的,上級地方稅務機關有權糾下并重新核定。

    不能準確提供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課稅數量是指以下兩種情況:

    (一)不能準確提供銷售應稅產品數量;

    (二)不能準確提供自產自用應稅產品原礦的移送使用數量

    第四章  納稅期限和納稅地點的確定

    第十一條  納稅義務人的納稅期限為一日、三日、五日、十日、十五日或者一個月,由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根據實際情況具體核定。

    納稅義務人不能按固定期限計算納稅的可按次計算納稅,其應稅產品的課稅數量和納稅期限,同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根據實際情況具體核定,并以《資源稅納稅核定通知書》通知納稅義務人

    第十二條  納稅義務應納的資源稅,應當向應稅產品的開采地或者生產地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繳納。開采地或者生產地是指資源所在地。

    原油和天然氣資源稅的納稅地點按省人民政府的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省內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其納稅地點需要調整的按下列規定辦理:

    在省內跨省轄市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資源稅納稅地點需要調整的,由省地方稅務機關決定。

    在省轄市范圍內跨縣、自治縣、縣級市、省轄市所屬區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資源稅納稅地點需要調整的由省轄市地方稅務機關確定。對納稅地點確定不準確的,上級地方稅務機關有權調整。

    第五章  納稅環節和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的確定

    第十四條  納稅義務人的納稅環節為:

    (一)納稅義務人銷售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的,在銷售環節繳納資源稅。

    (二)納稅義務人自己使用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的,在移送使用環節繳納資源稅。

    (三)鹽在出場(廠)環節繳納資源稅。

    (四)納稅義務人無償使用和銷售應稅礦產品的,在使用或者銷售環節繳納資源稅。

    第十五條  納稅義務人銷售應稅產品,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如下:

    (一)納稅義務人采取分期收款結算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銷售合同規定收款日期的當天。

    (二)納稅義務人采取預收貨款結算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發出產品的當天。

    (三)納稅義務人采取其他結算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訖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憑證的當天。

    第十六條  納稅義務人自產自用應稅產品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移送使用應稅產品的當天。

    納稅義務人無償使用應稅產品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無償使用應稅產品的當天。

    第十七條  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有權根據納稅義務人的具體情況認定納稅義務人的納稅環節、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并以《資源稅納稅環節、納稅義務發生時間認定通知書》通知納稅義務人。

    第六章    征收方式的確定

    第十八條  地方稅務機關可采取查帳征收、查定征收、查驗征收、定期定額、代扣代繳和委托代征等方式征收資源稅。具體征收方式由縣以上地方稅務機關確定。征收方式(不含委托代征)一經確定一年內不得變動。

    查帳征收是納稅義務人在規定的期限內,向地方稅務機關申報課稅數量及應納稅額,經地方稅務機關審核后,繳納資源稅的一種方式。

    查定征收是地方稅務機關根據納稅義務人具體情況,按期確定一個實物量為課稅數量,計算資源稅,分期征收、期末結算的一種方式。

    查驗征收是地方稅務機關通過查驗實物、確定課稅數量,計算征收資源稅的一種方式。

    定期定額是地方稅務機關根據納稅義務人開采和生產狀況,確定其一定期限的課稅數量,計算征收資源稅的一種方式。

    第十九條  對具備下列條件的納稅義務人,可采取查帳征收方式。

    (一)財務核算健全、資料齊備、能真實核算開采、生產和經營情況。

    (二)能夠進行納稅申報、并正確計算應納稅額。

    (三)了解資源稅法規、有較強的納稅意識。

    第二十條  對具備下列條件的納稅義務人,可采取查定征收或查驗征收方式。

    (一)財務核算不健全、資料不全、不能準確核算開采、生產和經營情況。

    (二)納稅意識不強、不能正確計算應納稅額。

    (三)通過實地直接檢查,能掌握課稅數量。

    第二十一條  對具備下列條件的納稅義務人,可采取定期定額征收方式。

    (一)財務核算不健全、資料不全、不能核算開采、生產和經營情況。

    (二)納稅意識不強、不能計算應納稅額。

    (三)通過實地直接檢查,不能準確掌握課稅數量。

    實行定期定額征收方式的,其課稅數量核定由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批準,報上級地方稅務機關備案。上級地方稅務機關發現不科學不準確的定額,有權予以糾正。

    第二十二條  納稅義務人財務核算是否健全、資料是否齊備,是否能夠真實核算開采、生產和經營情況,由地方稅務機關根據納稅義務人的具體情況認定。

    第七章   減稅、免稅的管理

    第二十三條  對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符合本規程第二十五條和條二十六條規定條件的納稅義務人,可向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提出減征或免征資源稅的書面申請:

    (一)開采原油過程中用于加熱、修井的原油,免征資源稅    

     (二)納稅義務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過程中,因意外事故和自然災害遭受重大損失的,可減征或者免征資源稅;

    意外事故主要包括火災、塌方、冒水、瓦斯爆炸等。

    自然災害主要包括洪水侵害、山體滑坡、泥石流、地震、臺風、海潮、雷擊等。

    (三)個別納稅義務人納稅有困難的,可減征或者免征資源稅;

    (四)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減征、免征項目。

    第二十四條  資源稅的減征、免征由地方稅務機關按照審批權限規定批準。其他單位和個人無權作出減征免征資源稅的決定。

    資源稅的減征和免征審批權限如下:

    (一)開采原油過程中用于加熱、修井的原油免征資源稅,由省轄市地方稅務機關審批。

    (二)納稅義務人因意外事故和自然災害遭受重大損失,減征和免征的資源稅,由省地方稅務機關審批。

    (三)個別納稅人納稅有困難,需要減征和免征資源稅,由省地方稅務機關審批。

    第二十五條  因意外事故、自然災害遭受重大損失,應符合如下兩種情況所要求的條件,方可向省地方稅務機關申請減征和免征資源稅:

    (一)年應納資源稅一百萬元(含一百萬元)以上的企業要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財產直接損失額達到資產凈值的5%(含5%)以上,或者財產直接損失達到一千萬元(含一千萬元)以上;

    2、年開采或生產量比上所同期下降10%(含10%)以上,或者,開采或生產量下降十萬噸(含十萬噸)以上。

    (二)年應納資源稅一百萬元以下的納稅義務人要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財產直接損失額達到資產凈值的10%(含10%)以上,或者財產直接損失達到一百萬元(含一百萬元)以上;

    2、年開采量或生產量比上年同期下降20%(含20%)以上,或者,開采或生產量下降一萬噸(含一萬噸)以上。

    第二十六條  個別納稅義務人納稅有困難須向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申請,并逐級上報省地方稅務機關。

    第二十七條  納稅義務人的減征、免征資源稅項目,應當單獨核算課稅數量;未單獨核算或者不能準確提供課稅數量的,不予減征、免征資源稅。

    第二十八條  資源稅減征免征審批次數由有審批權限的地方稅務機關決定,具體如下:

    (一)開采原油過程中用于加熱、修井的原油免征資源稅的次數,由省轄市地方稅務機關決定。

    (二)因意外事故、自然災害遭受重大損失符合減征免征資源稅條件的,在災情結束后,即可申請減征免征資源稅。

    (三)個別納稅有困難的納稅義務人的減征免征資源稅,在次年一月審批一次。

    第二十九條  資源稅減征免征按下列程序審查批準:

    (一)由納稅義務人提出減征免征書面申請,接到納稅義務人資源稅書面申請后,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經調查,對符合本規程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六條規定的,逐級上報,審查批準。

    (二)對因意外事故、自然災害遭受重大損失和個別納稅有困難的,各級地方稅務機關審查后,必須以正式文件批復。

    (三)縣級以上地方稅務機關有權認定納稅義務人減征免征資源稅項目課稅數量是否準確。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本規程所稱“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是指(含縣級市)、區地方稅務局(分局)和省地方稅務局直屬分局。

    第三十一條  本規程由遼寧省地方稅務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規程自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執行。

    附件一:資源稅通知書

    地稅[199 ]    號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遼寧省人民政府《關于資源稅征收有關問題的通知》和《遼寧省資源稅征收管理工作規程(試行)》的規定。

    年   月   日

    附件二:資源稅通知書填寫說明

    根據《遼寧省資源稅征收管理工作規程(試行)》的規定,為使資源稅通知書填寫規范,現將填寫內容說明如下:

    一、標題

    根據需要可按如下內容填寫

    1、納稅義務人認定;

    2適用稅目;

    3、從高適用單位稅額;

    4、納稅核定;

    5、納稅環節、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二、資源稅納稅義務人認定通知書

    在“根據……的規定”之后,填寫“認定你單位為資源稅納稅義務人。特此通知”。

    三、資源稅適用稅目通知書

    在“根據……的規定”之后,填寫“依據你單位申請和實際情況,確定適用×××稅目,單位稅額×××。特此通知”。

    四、資源稅從高適用單位稅額通知書

    在“根據……的規定”之后,填寫“由于你單位未分別核算或不能準確提供不同稅目應稅礦產品的課稅數量,因此,決定從高使用×××單位稅額。待能準確核算不同稅目應稅礦產品課稅數量后,再做重新核定。特此通知”。

    五、資源稅納稅核定通知書

    在“根據……的規定”之后,填寫“根據實際情況核定你單位(個人)按×××課稅數量,依據×××稅目,×××單位稅額,計算資源稅,立即繳納。特此通知?!?/p>

    六、資源稅納稅環節、納稅義務發生時間認定通知書

    在“根據……的規定”之后,填寫“認定你單位納稅環節為×××,納稅義務性發生時間為×××當天。特此通知。”

    七、編號和落款

    編號由各市、縣地方稅務局、分局自行規定。

    落款直接在通知時間之上按公文規則要求加蓋單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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