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印花稅文 號:頒發日期:1996-08-24
地 區:遼寧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沈陽市地方稅務局:
你局沈地稅[1997]142號文《關于印花稅稅政問題的請示》收悉,現就有關稅政問題批復如下:
一、關于0五單位鞍鋼業務代辦處和1102工廠繳納印花稅問題同意你局意見。0五單位鞍鋼業務處與鞍鋼簽訂的鋼材購銷合同,因屬于“與軍隊系統外各單位發生經濟往來所書的憑證”,故應按有關規定繳納印花稅。1102工廠銷售給軍隊系統以外單位的軍事訓練器材,應按有關 規定貼花完稅。
二、關于企業有償轉讓不動產等進行資產估繳納印花稅的問題根據國稅發[1994]025號文件的規定精神,生產經營單位執行“兩則”后,其記載資金賬簿的印花稅計稅依據為“實收資本”與“資本公積”兩項的合計金額。據此,在計征印花稅時,如企業有償轉讓不動產前進行法定資產評估有增值的,只有在企業進行會計處理后資本公積有增加的,才能按增值后的價值計算征收印花稅。應建議企業按規定進行賬務處理。
三、關于外貿合同繳納印花稅問題對于外貿合同繳納印花稅的問題,按照遼地稅二[1994]71號文件的有關規定執行。
四、關于省農業生產資料總公司繳納印花稅問題由于該企業的生產經營過程中政策性和計劃性很強,具體情況復雜,省局進行詳細調查后再予以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