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考試相關政策文 號:遼地稅函[1998]31號頒發日期:1998-01-08
地 區:遼寧行 業: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倉儲和郵政業時效性:有效
各市地方稅務局,省地稅局沈陽、大連分局:
目前,我省正在開展整頓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業經營秩序工作。為此,現將省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廳印發的《遼寧省清理整頓國際貨運代理市場經營秩序有關問題的界定及處罰標準》的通知(遼外經貿[1998]運字第65號)轉發給你們,望各地在處理國際貨運代理企業涉稅和發票違章案件時作為界定依據。
遼寧省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廳關于印發《遼寧省清理整頓國際貨運代理市場經營秩序有關問題的界定及處罰標準》的通知
1998年11月17日
遼外經貿[1998]運字第65號
各市政府、外經貿委、省口岸辦、省公安廳、省地稅局、省外匯管理局、省商檢局、大連、沈陽海關:
現將經省清理整頓國際貨運代理業經營秩序領導小組辦公會議制定的《遼寧省清理整頓際貨運代理業經營秩序有關問題的界定及處罰標準》印發給你們,請貫徹執行。
遼寧省清理整頓國際貨運代理市場經營秩序有關問題的界定及處罰標準
一、國內、國外在我省設立的辦事機構只能代表企業進行其經營范圍內的業務聯絡、市場調研、產品介紹、技術交流等活動。
外商辦事機構不得:
1、接受收、發貨人的委托,向承運人租船訂艙或通關,報檢和發運;
2、向收、發貨人簽發提單。直接結算外匯運費和國內運雜費、單證服務費、開具發票和收據;
3、接受國外發貨人或船公司的委托,向收貨人收取接換單費;
4、以掛靠國際貨代企業方式,雙方草簽協議,取得優惠運價,進行攬貨向承運人訂倉;
5、與國際貨代企業草簽協議,由國際貨代企業向收、發貨人收取外匯運費和國內運雜費,然后分批或定期進行結算;
6、偽造假單證、文件進行走私逃稅等非法經營活動;
7、從事《規定》、《細則》中規定的其它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業務經營活動。
二、國際貨運代理企業,應按照外經貿部批準的經營范圍,進行經營活動。
在經營活動中不得:
1、讓其它單位或個人以該企業的名義或以其營業部、貨運部的名義從事經營活動,并出具該企業的國際貨運代理業專用發票;
2、以企業的名義為其它單位或個人單獨開立結算賬戶;
3、以按期收取一定費用的方式將全部或部分國際貨運代理業務由其它單位或個人經營。并提供“專用發票”。
4、使用與本企業無任何人事、工資、福利關系的人員從事國際貨運業務活動;
5、把自纜貨交給外商辦事機構運作。
對于接受掛靠的國際貨代企業,必須立即解除掛靠關系,否則處以停業整頓、撤消其經營權的處罰。對于通過掛靠方式從事國際貨運代理業務的任何單位,5年內不得申請從事國際貨代業務。
三、經海關總署批準的報關行,按海關總署規定,只能為貨主辦理通關業務。因此,對非法從事國際貨運代理經營活動的報關行,應予清查。視其情節,給予警告,停業整頓,并按工商、稅務部門有關法規予以經濟處罰。
對違反上述規定的貨運代理企業、外商辦事處一經查出,除工商、稅務等部門按有關法規處罰外,根據《規定》、《細則》有關規定,視情節予以嚴重警告,取締一定期限內不得申請設立新的辦事機構,直至報外經貿部取締派出企業在華所有辦事機構的處罰。
對于國際貨代企業在異地設的辦事機構,應立即按照《實施細則》的規定到當地行業部門備案并停止上述經營活動。否則一經查出,予以取締。并對該國際貨代企業處以嚴重警告,情節嚴重的可以處以停業整頓,直至撤消國際貨運代理經營資格處罰。
四、執法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業管理規定》及《實施細則》
2、《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及《施行細則》
3、《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
4、外商投資企業管理法律法規
5、外商駐華代表機構管理規定
6、其他法律、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