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土地增值稅文 號:遼地稅財[1999]308號頒發日期:1999-01-14
地 區:遼寧行 業:房地產業時效性:有效
沈陽市地方稅務局:??
你局《關于土地增值稅有關政策問題的請示》(沈地稅財〔1999〕241號)收悉,經研究,現 批復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針對一些納稅人轉讓房地產取得 收入后不及時按規定進行評估,也不按期申報繳納土地增值稅,造成稅務機關不能按期及時 組織稅款入庫的實際情況,主管稅務機關可按納稅人取得的存量房地產轉讓收入扣除有關項 目后獲得的增值額,暫按稅法規定的最低稅率,即30%的稅率預征土地增值稅,待納稅人提 供評估報告后,再經當地稅務機關確認和結算,多退少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