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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規庫
類 別:稅收征管,房產稅文 號:蕪地稅函[2004]181號頒發日期:2003-09-13 地 區:安徽行 業:行政事業時效性:有效
各縣地方稅務局,市地方稅務局各分局(局):
現將省地稅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部分行政審批項目取消后加強后續管理工作的通知》(皖地稅[2004]367號)轉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四年八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