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稅收征管,房產稅文 號:皖地稅函[2004]367號頒發日期:2003-08-26
地 區:安徽行 業:行政事業時效性:有效
各市地方稅務局,省地方稅務局直屬局: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部分行政審批項目取消后加強后續管理工作的通知》(國稅函[2004]839號,以下簡稱《通知》)轉發給你們,并提出以下補充規定,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納稅人房屋大修停用半年以上需要免征房產稅的,要嚴格按照《通知》規定向主管地稅機關報送相關證明材料。
二、各主管地稅機關對報告大修的房屋實行跟蹤管理和檢查。重點檢查房產原值、用途、大修合同及大修的起止時間等,如發現虛假情況,要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給予處理。三、各地要將以上規定和要求,告知房產稅的納稅人。
二○○四年七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