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東奧會計在線 > 法規庫 > 正文

蕪湖市地方稅務局印花稅征收管理試行辦法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印花稅
文      號:
頒發日期:1996-06-13
地   區:安徽
行   業:全行業
時效性:有效

    為加強印花稅征收管理,依法治稅,大力組織地方稅收入,特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凡在我市市區從事生產經營的企事業單位都是印花稅的納稅人。

    第二條 對印花稅納稅人能完全提供合同并按期主動申報的,地稅機關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規定,按合同標的金額征收印花稅。

    第三條 對不能完全提供合同的納稅人,地稅機關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規定。采用核定計稅收人的辦法征收印花稅,具體規定如下:

    一、對商業零售企業按照不低于銷售總額50%的比例核定計稅額。

    二、對商業批發單位和帳務劃分不清的批零兼營企業。按照不低于銷售總額100%的比例核定計稅額。

    三、工業企業按照不低于銷售額100%的比例核定計稅額。

    四、對交通運輸企業按照不低于營運收人100%的比例核定計稅額。具體以結算單據作為應稅憑證計稅貼花。

    五、對倉儲保管企業,按照不低丁倉儲收入100%的比例核定計稅額。具體以結算單據作為應稅憑證。計稅貼花。

    六、對建安企業,按照不低于工程收人100%的比例核定計稅額。

    七、對有加工。承攬業務的企業。按照不低于加工、承攬收入100%的比例核定計稅額。

    八、對取得建設勘察設計收入的單位,按照不低于收取費用100%的比例核定計稅額。

    九、對取得財產租賃收入的單位。按照不低于租賃收人100%的比例核定計稅額。

    十、對取得技術收入的單位,按照不低于技術收入100%的比例核定稅額。

    第四條 對按照合同標的金額繳納印花稅的,如被地稅機關查出隱報、瞞報合同而少交,漏交印花稅的,地稅機關將實施“輕稅重罰”政策。并重新核定該單位印花稅繳納方式。

    第五條 所有納稅人都應按照規定進行納稅申報、對核定計稅收入繳納印花稅的單位要求按月申報,納稅期限為月后7日內。

    對按合同金額繳納印花稅的單位應按月進行應稅合同造冊等幾個,集中報財務部門統一匯總申報納稅,蓋戳畫銷,納稅期限為月后7日內。

    第六條 對不按照規定進行納稅申報和完全提供合同的,地稅部門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七條 對采用核定計稅收入繳納印花稅的單位,地稅機關不再對其應稅憑證進行印花稅項目檢查。

    第八條 對本辦法未列舉的權利證照。營業賬簿應按照《印花稅暫行條例》規定,在行為發生時的次月內進行申報納稅。

    第九條 印花稅原則采取按月申報,按月繳納,年終清算的辦法繳納。對印花稅年度稅款不足1000元的按季申報,按季繳納,年終清算。

    第十條 本辦法自1996年1月1日起執行,各級地稅主管機關負責解釋實施。

    1996年2月29日

特级毛片aaa免费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