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土地增值稅文 號:津地稅地[2006]6號頒發日期:2005-02-24
地 區:天津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市地稅系統各單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八條第一款“納稅人建造普通標準住宅出售,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稅”規定,為簡化征管手續,經研究決定,對我市按符合關于經濟適用房建設規定,建造出售的社會保障住房、低保解困房和經濟適用房,暫不預征土地增值稅。待項目完工并全部銷售,且通過會計資料準確清算,其增值額不符合《條例》第八條免稅規定的,不考慮房屋性質,都應按規定繳納土地增值稅。
二○○六年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