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消費稅文 號:豫國稅發[2006]152號頒發日期:2005-07-14
地 區:河南行 業:住宿和餐飲業時效性:有效
各省轄市國家稅務局: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葡萄酒消費稅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6]66號)轉發給你們,請轉知所屬,遵照執行,并做好以下工作:
一、各地接到通知后,根據本地情況,立即組織對本地區從事葡萄酒生產的企業的情況進行調查摸底,掌握企業生產經營情況和各類文書的使用量,于2006年6月25日前上報省局,省局將根據上報情況組織印制。
二、各主管稅務機關要對葡萄酒生產企業進行必要的納稅輔導,幫助其正確地使用《葡萄酒購貨證明單》(以下簡稱證明單)和辦理退稅。
三、各級國稅機關要切實加強證明單的使用管理。
(一)各級國稅機關要建立證明單的領、用、存、銷登記制度,對證明單的具體去向要進行詳細的登記。
(二)葡萄酒生產企業須在每次購貨前向主管稅務機關書面申請領用證明單,主管稅務機關不得一次性地發給其數次進貨所需要的證明單。
二OO六年六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