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消費稅文 號:滬國稅流[2006]28號頒發日期:2005-07-01
地 區:上海行 業:住宿和餐飲業時效性:有效
各區縣稅務局,各財稅分局: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葡萄酒消費稅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6]66號)轉發給你們,請按照執行。
根據《通知》要求,對境內從事葡萄酒生產的單位和個人之間銷售葡萄酒,應實行《葡萄酒購貨證明單》管理,所需的《葡萄酒購貨證明單》、《葡萄酒購貨管理證明單》領用申請及《葡萄酒消費稅退稅申請表》由市局統一印制,請各相關分局到市局票據管理中心領取。
在試行《葡萄酒消費稅管理辦法》過程中遇到問題,請及時與市局聯系。
上海市國家稅務局
二OO六年六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