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土地增值稅文 號:粵財法[2006]40號頒發日期:2005-06-08
地 區:廣東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各地級以上市財政局、地方稅務局(不發深圳):
現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21號)轉發給你們,并提出如下貫徹意見,請一并遵照執行。
一、各地要從思想上、認識上重視土地增值稅征收管理工作,進一步加強和完善土地增值稅的征收管理工作,不得放松。
二、“普通住宅”的認定,一律按省政府《轉發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建設部等部門關于做好穩定住房價格工作意見的通知》(粵府辦[2005]56號)中明確普通住房的標準執行。
三、應完善土地增值稅的預征和清算辦法。各地應對房地產的開發成本、銷售價格進行調查測算,科學、合理地確定土地增值稅的預征率,并適時調整;工程項目竣工后,應及時進行清算;具體清算辦法由各地級市地方稅務局規定。
廣東省財政廳
廣東省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