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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連市地方稅務局耕地占用稅、契稅減免管理辦法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契稅,耕地占用稅
文      號:大地稅發[2005]49號
頒發日期:2004-05-11
地   區:遼寧
行   業:全行業
時效性:有效

各基層局:

    現將《大連市耕地占用稅契稅減免稅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五年四月十一日

    大連市耕地占用稅 契稅減免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嚴格執行耕地占用稅、契稅減免政策,簡化減免管理程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和《國家稅務總局耕地占用稅契稅減免管理辦法》和《遼寧省耕地占用稅契稅減免申報管理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依法應予減免的耕地占用稅、契稅的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耕地占用稅、契稅的減免,實行申報管理制度。

    申報耕地占用稅減免的納稅人應在申請用地的同時,向所在地縣級征收機關申報減免。

    申報契稅減免的納稅人應在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生效的10日內,向征收機關申報減免。

    第四條  征收機關應指定專人受理、審核減免申報事項,并向社會公示辦理減免手續的業務程序和減免稅所需的相關資料。

    第五條  受理人應要求申報人如實填寫減免申報表和提供相關資料,并告知申報人若申報不實或虛報申報而應負的法律責任。申報人沒有按規定提供資料或提供的資料不夠全面的,受理人應一次性告知申報人應補正的資料。

    受理人應及時將減免申報表和相關資料移交審核人。

    第六條  審核人應對申報人提供的資料進行審核。

    對于符合減免規定的,審核人應按規定時限辦理減免手續,向納稅人出具減免稅資質證明,房產、土地部門憑減免稅資質證明辦理有關用地和土地、房屋權屬變更手續,核發房屋所有權證和土地使用權證。

    對于不符合減免規定的,審核人應向申報人說明原因,并核定應納稅額,轉入稅款征收程序。

    情況較為復雜需向上級征收機關請示的,審核人應向申報人說明情況,并在規定時限內辦理減免手續。

    第七條  耕地占用稅、契稅減免管理,實行逐級備案制度。

    縣級征收機關辦理的減免手續報市級征收機關備案,占用耕地1000畝(含1000畝)以上的耕地占用稅減免和計稅金額在10000萬元(含10000萬元)以上的契稅減免,由市級征收機關報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第八條  報送耕地占用稅減免備案資料包括用地批準文件、減免申報表、減免備案表及相關資料。報送契稅減免情況備案資料包括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減免申報表、減免情況備案表及相關資料。

    報送時間為每季度末5日內。

    第九條  備案的征收機關應根據減免備案情況定期或不定期進行檢查。

    第十條  辦理減免的征收機關應將辦理減免情況,定期逐級通報基層征收機關?;鶎诱魇諜C關應對減免情況進行核實,并將核實結果逐級上報至辦理減免的征收機關。

    第十一條  各級征收機關要將減免資料裝訂成冊,按有關規定實行規范化、檔案化管理。

    第十二條  耕地占用稅、契減免申報應由征收機關受理,其他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都無權受理。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各級人民政府主管部門、單位和個人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擅自作出的減稅、免稅規定無效,征收機關不得執行,并向上級征收機關報告。

    第十三條  征收機關或征管人員,違反規定擅自受理、審核減免申報的,依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四條  征收機關的減免申報管理辦法,應向社會公示。

    第十五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按照《大連市地方稅務局減稅免稅管理辦法》(大地稅發[2004]170號)執行。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大連市地方稅務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文到之日起執行,以前與本辦法有抵觸的規定同時廢止。

    附件1:申報耕地占用稅減免所需的相關資料(略)

    附件2:申報契稅減免所需的相關資料(略)

大連市地方稅務局    
二○○五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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