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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危險廢物跨省轉移管理有關問題的復函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內控政策
文      號:環函[2006]143號
頒發日期:2005-05-12
地   區:全國
行   業:其他
時效性:有效

黑龍江省環保局:

    你局《關于危險廢物跨省轉移管理有關問題的請示》(黑環辦〔2005〕121號)收悉。經研究,現函復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五十九條規定:“轉移危險廢物的,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填寫危險廢物轉移聯單,并向危險廢物移出地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移出地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商經接受地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方可批準轉移該危險廢物。未經批準的,不得轉移”。

    根據上述規定,跨省轉移危險廢物的,必須向危險廢物移出地省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二○○六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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