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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莞市地方稅務局關于明確房產稅土地使用稅納稅期限的通知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產稅
文      號:東地稅發[2006]103號
頒發日期:2005-05-29
地   區:廣東
行   業:全行業
時效性:有效

各地方稅務分局:

    目前,我市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納稅期限由各分局自行確定的規定,給房產不在同一地的納稅人帶來
不便。為提高服務質量,方便納稅人,根據《廣東省房產稅施行細則》第九條、《廣東省城鎮土地使用稅實施細
則》第十四條規定,經市局研究,現就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納稅期限重新明確如下:

    一、納稅申報和稅款繳納期限

    (一)按房產原值計繳的房產稅,以及應繳的土地使用稅,實行按年征收,分期繳納。即:納稅人納稅
申報及稅款繳納期限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止,繳納期數由各分局自行確定。對逾年度繳納的,按《中華人
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有關規定處理。

    (二)按租金收入計征的房產稅,其納稅期限以及納稅申報和稅款的繳納期限按照營業稅的納稅期限及
申報繳納期限執行。逾期繳納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有關規定處理。

    二、市局《關于做好房產稅擴面征收工作的通知》(東地稅發〔2002〕193號)第五點中第(三)點、《轉發
省地方稅務局關于明確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東地稅發〔2003〕114號)第五點,分別對房產稅、土地使
用稅納稅期限的規定相應停止執行。

    三、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3〕89號)有關規
定,購買的房屋,從交付使用(或簽發產權證書變更)之次月起計征房產稅和土地使用稅。市局《轉發省地方稅
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房屋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計征房產稅有關問題的通知》(東地稅發
〔2005〕199號)第五點“購買的房屋,從實際交付使用之月起征稅”的規定停止執行。

    四、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房產稅有關減免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4〕140號)有關規
定,廢止原東莞市稅務局《關于房產稅、車船使用稅有關問題的通知》(東稅政三〔87〕48號)第二點“關于對
已稅房屋在中途停租停用,報經所在地稅務機關核準的,連續停租停用一個月以上的,可退回停租停用期已納稅
 款“的規定。

    以上通知,請遵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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