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產稅文 號:吉地稅發[2006]42號頒發日期:2005-05-20
地 區:吉林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各市州、縣(市、區)地方稅務局,省局直屬征收分局:
最近,各地陸續提出一些業務問題,經請示國家稅務總局,結合我省實際,現對房產稅、土地使用稅有關問題明確如下:
一、關于房屋出租的計稅依據問題
對商(市)場或其他納稅人將部分房屋整間出租,應按租金收入征收房產稅;對未構成房屋的柜臺、鋪面、場地等出租的,仍按房產的原值征收房產稅。
二、關于轉租的房屋計算繳納房產稅問題
承租人轉租的房屋,按轉租人取得的租金收入減去支付租金后的余額計算繳納房產稅。
三、關于房屋裝修費用計入房屋原值征收房產稅問題
對新建房屋進行初次裝修,凡屬于房屋不可分割的吊頂、高檔燈具、墻飾、地磚、門窗等投資,不論其帳務如何處理,一律并入房產原值征收房產稅。對舊房重復裝飾裝修的投資額,按現行會計制度規定,凡記入固定資產科目,增加房產原值的,征收房產稅,未增加房產原值的,不征收房產稅。
四、關于恢復福利企業征收土地使用稅問題
對民政部門舉辦的安置殘疾人占生產人員總數35%以上的福利工廠用地恢復征收土地使用稅。如納稅確有困難,可按稅收管理體制申請辦理減免稅。
五、關于居民小區內綠化、道路用地土地使用稅征免問題
對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的居民小區竣工后,其小區內按照規定標準進行綠化和修建公共道路的用地,暫免征收土地使用稅。
六、關于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使用稅納稅期限問題
房地產開發企業不論是否取得土地使用證,對已經開發或使用的土地,從開發或使用的次月起征收土地使用稅。
本通知自2006年4月1日起執行。
二????六年四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