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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明確房產稅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的通知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產稅
文      號:吉地稅發[2006]42號
頒發日期:2005-05-20
地   區:吉林
行   業:全行業
時效性:有效

各市州、縣(市、區)地方稅務局,省局直屬征收分局:

    最近,各地陸續提出一些業務問題,經請示國家稅務總局,結合我省實際,現對房產稅、土地使用稅有關問題明確如下:

    一、關于房屋出租的計稅依據問題

    對商(市)場或其他納稅人將部分房屋整間出租,應按租金收入征收房產稅;對未構成房屋的柜臺、鋪面、場地等出租的,仍按房產的原值征收房產稅。

    二、關于轉租的房屋計算繳納房產稅問題

    承租人轉租的房屋,按轉租人取得的租金收入減去支付租金后的余額計算繳納房產稅。

    三、關于房屋裝修費用計入房屋原值征收房產稅問題

    對新建房屋進行初次裝修,凡屬于房屋不可分割的吊頂、高檔燈具、墻飾、地磚、門窗等投資,不論其帳務如何處理,一律并入房產原值征收房產稅。對舊房重復裝飾裝修的投資額,按現行會計制度規定,凡記入固定資產科目,增加房產原值的,征收房產稅,未增加房產原值的,不征收房產稅。

    四、關于恢復福利企業征收土地使用稅問題

    對民政部門舉辦的安置殘疾人占生產人員總數35%以上的福利工廠用地恢復征收土地使用稅。如納稅確有困難,可按稅收管理體制申請辦理減免稅。

    五、關于居民小區內綠化、道路用地土地使用稅征免問題

    對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的居民小區竣工后,其小區內按照規定標準進行綠化和修建公共道路的用地,暫免征收土地使用稅。

    六、關于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使用稅納稅期限問題

    房地產開發企業不論是否取得土地使用證,對已經開發或使用的土地,從開發或使用的次月起征收土地使用稅。

    本通知自2006年4月1日起執行。

    二????六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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