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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乘用車消費稅政策的通知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消費稅
文      號:財稅[2008]105號
頒發日期:2007-09-01
地   區:全國
行   業:批發和零售業
時效性:有效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促進節能減排,進一步完善消費稅稅制,經國務院批準,現將乘用車消費稅政策做如下調整:

    一、氣缸容量(排氣量,下同)在1.0升以下(含1.0升)的乘用車,稅率由3%下調至1%;

    二、氣缸容量在3.0升以上至4.0升(含4.0升)的乘用車,稅率由15%上調至25%;

    三、氣缸容量在4.0升以上的乘用車,稅率由20%上調至40%;

    調整后的乘用車消費稅稅率見附件。

    本通知自2008年9月1日起執行。生產企業在2008年9月1日前銷出的乘用車發生退貨的,按政策調整前的原稅率退稅。出口企業在2008年9月1日前收購的出口應稅乘用車,并取得消費稅稅收繳款書(出口貨物專用)的,在2008年9月1日以后出口的,按原稅率退稅。

    附件:乘用車消費稅稅目稅率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00八年八月一日

    附件:

乘用車消費稅稅目稅率表

稅       目  

稅率  

小汽車:     
乘用車:     
(1)氣缸容量(排氣量,下同)在1.0升以下(含1.0升)的  

1%  

(2)氣缸容量在1.0升以上至1.5升(含1.5升)的  

3%  

(3)氣缸容量在1.5升以上至2.0升(含2.0升)的  

5%  

(4)氣缸容量在2.0升以上至2.5升(含2.5升)的  

9%  

(5)氣缸容量在2.5升以上至3.0升(含3.0升)的  

12%  

(6)氣缸容量在3.0升以上至4.0升(含4.0升)的  

25%  

(7)氣缸容量在4.0升以上的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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