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東奧會計在線 > 法規庫 > 正文

上海市財政局 上海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中國人民銀行上海分行關于印發《上海市企業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銀行法規
文      號:滬財企[2008]30號
頒發日期:2007-08-14
地   區:上海
行   業:全行業
時效性:有效

各區縣財政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為了強化企業安全生產責任,建立安全生產風險防范機制,保證生產安全事故搶險、救災工作的順利進行,根據《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決定》和《企業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管理暫行辦法》,上海市財政局、上海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中國人民銀行上海分行聯合制定了《上海市企業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管理實施辦法》?,F予印發,請按照執行。

    上海市財政局
上海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中國人民銀行上海分行
二OO八年七月十四日

上海市企業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管理實施辦法

    第一條   (目的和依據)

    為了強化企業安全生產責任,建立安全生產風險防范機制,保證生產安全事故搶險、救災工作的順利進行,根據《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決定》(國發[2004]2號)和《企業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管理暫行辦法》(財建[2006]369號),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定義)

    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以下簡稱風險抵押金)是指企業以其法人或者合伙人名義,將本企業的資金,根據規模標準預先存儲,用于本企業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的搶險、救災和善后處理的專項資金。

    第三條   (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礦山(煤礦除外)、交通運輸、建筑施工、煙花爆竹,以及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和廢棄物處置企業。企業集團內部分公司、車間屬于規定范圍的,參照本辦法執行。

    企業投保商業性安全責任險(以下簡稱安全責任險)的,可以不存儲風險抵押金。投保有關安全責任險的具體要求另行通知。

    第四條   (存儲標準)

    企業風險抵押金存儲標準如下:

    小型企業存儲金額不低于人民幣30萬元(不含30萬元);中型企業存儲金額不低于人民幣100萬元(不含100萬元);大型企業存儲金額不低于人民幣150萬元(不含150萬元);特大型企業存儲金額不低于人民幣200萬元(不含200萬元)。

    第五條   (企業規模劃分)

    企業規模劃分標準按照國家統計局《統計上大中小型企業劃分辦法(暫行)》(國統字[2003]17號)規定執行。中型、大型和特大型企業必須同時滿足所列各項條件的下限指標,否則下劃一檔。

    第六條   (異地經營企業)

    異地經營的建筑施工和交通運輸企業,應當在注冊地存儲風險抵押金,并向經營地安全生產監管部門提供有效存儲憑證。

    第七條   (風險抵押金的管理)

    風險抵押金實行分級管理。市安全生產監管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指定本市風險抵押金代理銀行,由企業到代理銀行開設風險抵押金管理賬戶,專戶存儲。

    市安全生產監管部門負責直接監管企業風險抵押金的管理;區、縣安全生產監管部門負責轄區內除市安全生產監管部門直接監管企業以外的其他企業風險抵押金的管理。

    風險抵押金實行??顚S?,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和挪用。

    第八條   (風險抵押金的存儲)

    企業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四條的存儲標準和第五條的企業規模,將風險抵押金存入指定銀行的專用賬戶。企業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從業人員攤派風險抵押金。

    大型、特大型企業集團、控股公司可以為下屬企業集中存儲風險抵押金。

    第九條   (告知與備案)

    安全生產監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核定企業風險抵押金存儲數額和指定銀行,并書面告知企業。

    企業應當在接到存儲通知后3個月內向指定銀行足額存儲風險抵押金,并將存儲憑證復印件報安全生產監管部門、財政部門備案。

    安全生產監管部門、財政部門應當建立風險抵押金管理臺帳,便于企業查詢風險抵押金存儲和使用情況。

    第十條   (使用范圍)

    風險抵押金的使用范圍包括:

    (一)為處理本企業生產安全事故而直接發生的搶險、救災等費用支出;

    (二)為處理本企業生產安全事故善后處理事宜而直接發生的費用支出。

    第十一條 (使用條件)

    企業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產生的搶險、救災和善后處理等直接費用,原則上應當由企業先行支付。

    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使用風險抵押金:

    (一)企業無力支付相關費用的;

    (二)企業負責人逃逸或者未在規定時間內主動承擔責任,支付相關費用的。

    第十二條 (使用程序)

    企業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無力支付相關費用的,可以向安全生產監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交相關材料,經安全生產監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核準后,將風險抵押金部分或者全部轉作搶險、救災和善后處理資金。

    企業負責人逃逸或者未在規定時間內主動承擔責任,支付相關費用的,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可以會同同級財政部門,直接調用該企業的風險抵押金先行墊付。

    第十三條 (使用告知)

    風險抵押金使用后,安全生產監管部門應當及時書面告知企業風險抵押金的使用情況,并提供有關資金使用憑證。

    第十四條 (風險抵押金的結算)

    風險抵押金按年度結算。安全生產監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在每年年初重新核定企業應當存儲的風險抵押金數額。

    上年度未使用風險抵押金的,自然結轉至下一年度,不再增加存儲;上年度動用風險抵押金的,企業應當在收到補存通知之日起1個月內按規定數額足額補存。

    第十五條 (利息計算)

    風險抵押金的利息按照人民銀行同期存款利率計算。

    第十六條 (風險抵押金的調整)

    企業生產經營規模發生較大變化的,應當向安全生產監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由安全生產監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核準其下一年度風險抵押金的存儲數額,按調整后的差額向企業補收或者退回風險抵押金。

    第十七條 (風險抵押金的返還)

    企業關閉、破產、變更注冊地到外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者轉入其他行業的,應當向安全生產監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經安全生產監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核實后,返還結余的風險抵押金。

    企業關閉、破產時,遺留有事故隱患的,由安全生產監管部門監督其消除后,方可按照前款規定辦理風險抵押金的返還事宜。

    第十八條 (免存風險抵押金的程序)

    企業已投保安全責任險的,應當向安全生產監管部門提供下列材料,經安全生產監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核實后,可以免于存儲風險抵押金:

    (一)書面申請報告;

    (二)投保安全責任險的保單原件及復印件。

    企業應當在保單到期前15日內將下一年的保單原件及復印件報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備案。

    第十九條 (備案)

    區、縣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應當在每年年度終了后2個月內,將本地區上年度風險抵押金存儲、使用、管理以及安全責任險投保等有關情況報市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和市財政部門備案。

    市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和市財政部門應當在每年年度終了后3個月內,將本市上年度風險抵押金存儲、使用、管理以及安全責任險投保等有關情況報國家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備案。

    第二十條 (監督管理)

    安全生產監管部門應當對企業風險抵押金的繳納情況或者安全責任險的投保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在核發和年度審驗相關證照、資質時,督促企業存儲風險抵押金或者投保安全責任險。

    第二十一條 (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安全生產監管部門、財政部門、指定銀行及其工作人員挪用、截留風險抵押金或者擅自變更資金用途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關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施行日期)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特级毛片aaa免费版